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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来源:乌哈旅游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标:帮助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了解和掌握提高法律修养的方法,培养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

教学重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分析、提问、讨论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法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它只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我国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有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这里的强制性是一种可能性,即并不必然出现强制,它是潜在的。这里的强制力既包括保护力也包括约束力。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 ①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所体现的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还包括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发展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是代表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因素,是社会发展最终的决定力量,是法的本质的最终决定因素。生产关系是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关系的因素,是社会性质的直接决定力量,是法的本质的直接决定因素。

综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

与人民性的统一

具体表现为: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阶级性中包含有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人民性中渗透着阶级性的因素;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阶级性和人民性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引导学生认识仅做到法律的要求是不够的,而且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法后果就一定比违反道德后果严重。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包括以下基本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 4、经济法 5、刑法 6、程序法 7、国际法

其中,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了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它包括四个环节: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含义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国家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与法律。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制定特区法律。 3、立法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1、法律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不仅是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还包括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

2、守法的意义 提问:有人说,“法不责众”。这一说法错在哪里? (三)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凡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讲,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国家司法权。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应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制与法治的联系和区别

1、法制的含义。通常是指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2、法治的含义。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是:

联系:都是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区别:①法制是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静态的概念,与民主没有必然联系,往往与道德、习惯、政策等相对。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动态的概念,与民主有密切联系。②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必须有法制。法治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没有民主政治,谈不上法治。

强调:法治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制,即一个法治国肯定是一个法制国,但法制国不一定就是法治国,法治国还有一些必要的条件:政治民主、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人权尊重、法律至上等。

3、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提出及科学内涵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1、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培养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当代大学生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有三个维度:1、民主与法制的观念;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观念;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之所以有三个维度,是具体在实践中对法治观念分别从立法、执法、守法、适法的不同范围进行的理解。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实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作为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宪法原则。

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三者的辩证关系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对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就是要求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工作,应当以民主为理念,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坚持群众路线的立法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创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

2005年7月10日,三审过后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这也是中国第十二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截至8月20日,立法机构共收到11543件公众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民意见,仅仅是民主立法的一条路径。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还先后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并邀请一批专家学者就一些专业性难题召开了立法论证会。虽然这类意见管道已成为常规的民主立法方式,但围绕一部法律如此高密度、大范围地举行,堪称史无前例。除了官方开辟的渠道,由高等院校、律师协会、社会团体乃至小区业主等自发举办的各种民间研讨会、意见会也是此起彼伏。在大众传媒、学术期刊、网络论坛乃至个人博客,物权法成了最热门的话题,各种讨论如火如荼。对于各种不同的意见,立法机关表现出了广博的胸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立法过程中的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对于正确的意见,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能够吸收的都吸收了;对于有些不那么正确的意见,也可以促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自2002年底进入初审程序后,物权法草案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才在诸多关键问题上全面达成共识,并经此次全国人代会最终审议后方成正果。如一首抒情史诗一般波澜起伏的物权立法历程,让我们看到了全民族的热情,也看到了政治家的勇气、立法者的智慧,这样的历程,不仅成就了一部利国利民的权利法典,也为转型期的中国贡献了一个教益深远的立法范本。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确对待义务,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不少人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来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状况,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目前还比较严重。因此,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

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刑法中的理念“法无明文不可罪”与民法上的理念“法无禁止皆自由”,可以由此分析,权利的来源,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得挪用公共财产的义务。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例如,500元的债权必然伴随着500元的债务。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不同,却又相互补充。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而缺一不可的。

3、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绝不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谁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是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决。

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

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

——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

——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说是抵债。

简析:这些大学生的行为均不合法。自己财产被盗,只能通过向有关部门报案来处理,自己再去偷盗他人来挽回损失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小偷的偷窃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对其偷窃行为的惩罚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能擅自伤害小偷。债务人不还债,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主张债权,不能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这些都表明,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必须依法维权,否则,不仅维权不成,反而会使自己走向违法犯罪

(2)权利的行使要合德。

第一,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民行使权利不仅要合乎法律的界限,而且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举例:荒唐的“生子协议”)

第二,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为良善而放弃权利。通常,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放弃。这是公民的自由。但是,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都应当考虑它的道德性。那么,主张权利与放弃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是道德的,在什么情况下不道德呢?下面我们将一起来讨论这一问题。

先请看案例:

案例:一名消费者,在书店里买了一本书。买书者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中间少装订了几十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与不相让,发生争执,这位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

问:你是怎样看待这一事件的呢?这种行为是斤斤计较吗? 简析: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等于斤斤计较。“一元钱”官司的经济效益也许是得不偿失的,但是“一元钱”也代表着自己的权益,通过“一元钱”官司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正是有了这些爱较真儿的人,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违法的行为才能被纠正。早些年,有一位律师,因在火车站候车时,上了一趟洗手间,被收取了5角钱。该律师认为这种收费违法,状告当地铁路部门,要求退还这5角钱。对于这起5角钱官司,也有的人认为是小题大做。殊不知,官司胜诉了,这位律师不仅讨回了他个人的5角钱,更重要的是讨回了作为旅客的正义权利。如今,整个铁路部门这种不合理的收费已经全部取消,后来出行的旅客权益不再受损。

但是,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积极主张权利都是值得提倡的呢?也不是。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据台湾媒体报道:一位中学生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症,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良,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样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个学生。这原来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该“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予以惩罚。

问: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你认为值得提倡吗?

简析:牺牲亲情和善良而主张权利的行为不可取。虽然从法律上讲,公民有主张的自

由,法院的判决,单就纸上的法律条文来说,看似无不当之处,但从社会效果来看,必然导致残疾学生申请入学更加困难,因为没有学校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还会为扶助病弱者的良好风气蒙上一层阴影,因为谁敢保证在救助危弱之人时不发生意外?我们认为,在良善和权利面临选择时,一个人优先考虑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了一个人容忍谦让的美德,应当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如甲因母亲病重,向乙借钱治疗,乙看到甲因无力偿债而陷入忧愁之中,便主动免除甲的债务。这种行为体现了良好的美德。

所以,我们认为,权利的行使是既要合法,又要受到道德的制约。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权利的放弃,需要每个公民作出选择:为正义而争取权利,为良善而放弃权利。共同构建一个正义和善良相和谐的社会。

(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不仅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一个公民必须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履行义务的要求是自觉。怎样才能做到自觉呢?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那必然是消极、被动地履行义务,一旦无人监督或者可能逃避处罚时,自然就会产生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树立一种新的守法观念,那就是,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案例讨论:自行申报纳税是对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考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4月2日,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据统计,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万多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税额49733元。今年,近163万纳税人进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这一数额与目前税务机关按建档情况估计的应申报人数170万人左右比较接近。当然,由于个人收入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税务机关建档管理未能覆盖到所有纳税人,加之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量大,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税务机关是不掌握的。因此,估计有部分应申报的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申报量还有差距。

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公民如何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从公民守法的角度,说明法治国家每一位公民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是: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们在守法上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只享有权利而很少或不承担义务,奴隶和广大劳动者则只承担义务而很少或不享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案例:苏格拉底的慎重

柏拉图写过不少对话录,里面讲述了许多稀奇古怪、在中国人看来不可思议的故事,

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犟,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者便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你生小孩一样。”这样,便开始“助产”。正是因为经常运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

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那就是自觉守法的意识。在苏格拉底看来,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就此故事来说,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希腊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如果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苏格拉底的慎重,在今天给我们的启示是: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法律也许存在缺陷,也许有待完善,但是自觉守法的要求不会因此而改变。这种自觉守法的观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必要。只有强调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提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实现人人自觉守法,才能实现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任、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案例思考:“杰出科学家”杀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说明了什么?

2002年5月26日,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董事长丁遐被害,案惊全国。两天后,警方传出消息,初步认定杀害丁遐的凶手系其丈夫——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案发后,杀人分尸的徐建平出逃外地。6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徐建平在广东被抓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一些国内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案件的二审审理纷纷作了报道或转载。“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在社

会上引起热烈的争论。

据介绍,在被捕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广大设计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从1994年10月起在全国试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先进技术,结束了国内印花布手工传统描稿的历史。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机的仅有的两家公司之一。此外,徐建平组织开发的“金昌EX6000”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是当时国内少有的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软件,仅在绍兴县推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5亿元,截至2003年6月依然占据着全国纺织业50%左右的市场,还销往许多国家。其主持攻克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支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徐建平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

对徐建平在中国纺织技术领域的贡献,业内有着广泛的认同。他在纺织行业也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就在关押期间,徐还完成了3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家均评价很高。因此,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王寅生在写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信中说: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是最理想的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激光研究院研究员何云贵也致信法院:“鉴于徐建平在中国轻纺技术行业内所处的重要地位,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在吁请枪下留人的人员中,还有绍兴当地的几十位工程师、人大代表,他们几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与此同时,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通过贡献社会洗刷自己的罪过,给自己一次再生的机会。

浙江高院认真审查后认定,被告人不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被告人杀人后分尸灭迹,又畏罪潜逃,情节特别严重,已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26日,徐建平被验明正身注射执行死刑。至此,这起被国内媒体称为“杰出科学家”杀人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案例点评:“科技精英”徐建平被判处死刑案,涉及一个法律原则问题,即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是否应当法外施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一般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必然应当体现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这就是说,专家也好,名人也罢,不管在犯罪以前有怎样的功劳和表现,如果涉嫌犯罪,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法外施恩。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科技精英”杀妻案曾在媒体沸沸扬扬,人们都在拭目以待。如今,案子已了,终审已定,罪犯已经伏法。从此案中,我们看出了法律的尊严,我们读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内涵。我想,从这个案子中,我们最大的收获便是,我们看到了,感受到了,我国的法治文明正在逐步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在成为现实,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是一个让全体社会成员安居乐业、国泰民安的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主要是从法的实施的角度来讲,所应当树立和遵循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的实施,就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过程,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因此,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案例导入:

某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讯社编辑,与前来采访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获取中共十四大报告稿唆使吴某收集。同年10月4日,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内部传用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并于当日下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杂志社编辑)提供给梁某。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给报社。10月5日,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按约定付给吴某外币兑换券5000元。

请问:吴某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位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大学生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在国际局势总体趋于缓和的情况下,国家安全仍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新国家安全观强调,各国在安全上要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内容。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基础。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由于科技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问题变得非常突出,要保证国家的文化安全,必须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表现为预防、控制、处理各种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例如,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国家制定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还明确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

体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武装力量存在和发展的人员保证。《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都重申了公民的这一基本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产品。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将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国防法》规定,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还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要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它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根本利益,危害性非常大。如果有关公民和组织知情不报,不提供证据,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法受到处罚。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当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公民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为防止有人利用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于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并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例如,艾滋病人提出的结婚要求是否应当予以承认?科学家进行的克隆人试验应否禁止?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超过法律范围以外的保护措施是否应当取缔?这些问题就同时也是道德问题、经济问题或

政治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法律思维首先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讲证据。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无非就是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思考:如何看待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案件?

甲借给乙1万元,由于是朋友关系未叫乙写借据,后乙不还,甲到法院去告(甲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甲败诉。法院这样判,会不会不公平?会不会放纵不道德者等等

讲程序。法律思维要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说,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简单地说,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而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则可能更关心行为的实质,而不关心或较少关心行为的程序。

讲法理。法律思维要讲法理,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提供法律结论的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对于普通人来说,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性条件。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法律规定的知识,二是关于法律原理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该问题进行法律思维。只有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把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的是,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普通公民不必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深入而系统地掌握各种法律方法,但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例如,要掌握法律解释的一些基本方法等,知道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因此,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法律权威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必要的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特别是对那些蔑视法律的人来说,外在强制力是使他们服从法律的最后手段。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如果仅仅依赖外在强制力,法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通俗易懂、维护正义、促进效率,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及法律实施具有这些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敬仰。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在于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人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但是,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尽管领导者会不断流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确立起法律的威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有护法精神,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要维护法律权威,就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课堂讨论: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法院的错误裁判也要执行吗? (组织学生讨论,教师进行点评)

学习思考: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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