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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劳动关系母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理

2023-10-25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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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劳动关系母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理

导读:劳动关系在子公司但是和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不过,如果自己只是被母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去工作一段时间,属于暂时的借调,这样的话就没有必要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以后就一直在此公司工作的话,就一定要和母公司先解除了劳动合同,然后和子公司签劳动合同。

一、子公司劳动关系母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合理?

一般情况下是不合理的,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说明自己跟总公司之间才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如果是母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去工作一段时间的话,这只是属于暂时性的工作上的调动,劳动合同也无需专门的进行变更。可是我们如果想要到子公司去工作的话,最好还是和某公司把劳动合同解除了,和子公司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的处理方式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有两种方案:

1、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清零后,再入职子公司; 2、与母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即为原公司的劳动开始时间,或者在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把原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为子公司的工龄等具体条款,以免被公司忽悠。 若员工不愿意到新公司,则原公司可和员工协商解约,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集团公司下属不同法人之间调转的,如果都是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即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不连续计算的;如果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而是通过集团调动的方式,由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那么工作年限需要连续计算; 三、转移到子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同法人之间员工的调动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以及不同法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1、若员工同意调动,且调入单位愿意承继原单位的工作年限,那么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在新合同中约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就可以;

2、若新单位不愿意承继原单位的工作年限,那么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终止或解除经济补偿金,然后再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上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一直在子公司工作,但劳动合同却在母公司的这种情况,对公司和员工本人来说都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员工当初应聘的单位就是子公司的话,就不能由母公司和当事人去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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