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AA)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XXXX(AA)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AA分所名称全称为XXXX(A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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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 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 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30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XXXX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 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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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及本所负责人;
(四)讨论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七)确定事务所重大财务事项;
(八)审核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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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本所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民主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遵照《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XXXX(AA)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所的负责人是主任,由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本所,对内负责本所日常经营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本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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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或解聘部分行政工作人员;
(五)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
(六)根据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在主任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等机构,由主任负责推选,由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所负责人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推选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分部负责人的人选;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则制度;
(四)监督本所执行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有权随时查阅本所的财务账册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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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所负责人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正常,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三)对XX律师事务所负有忠诚义务;
(四)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五)禁止以自觉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六)遵守XX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制度;
(七)自觉接受XX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执行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八)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九)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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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条 本所负责人因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重大疾病而不能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时,由XX律师事务所另行委派负责人。
第六章 律师会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会议由在本所注册的全体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大会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是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律师会议对本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适用XX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统一入账,任何执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所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所的分配制度及债务承担方式,适用《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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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一)本所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财产不足3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经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同意解散;
(四)被依法撤销;
(五)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合伙人会议解散或因违法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组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暂停执业,本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部分依法或按约定确定归属。对于积累的财产,由各创收合伙律师享有,本所的财产剩余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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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第三十一条 本所终止后,财务账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部分,以《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所适用XX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手册》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生效。
XXXX律师事务所制定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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