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中遇到的问题
一、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可考虑列入教育费。
二、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食材由食堂工作人员采购,财务部门每日根据食堂采购人员提供的实际采购清单支付费用(无法取得发票),这些费用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采购清单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
答:仅采购清单不可以。
三、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算“三费”的基础?
答: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三费”基础。
四、A公司的高管甲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按月从工资中扣还,在借款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企业所有,那么在这期间发生的汽车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不能,但为生产经营的使用汽车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五、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是否审核企业的薪金制度或分析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
答:一般是重点审核第二和第四条。
六、某公司2011年2月份列支一笔办公费用,审核时发现发票由甲公司开具,费用金额支付给乙公司。该笔办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实际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收取费用,凭什么资料可以认定?
答:根据税前扣除三原则确定。可凭《委托书》货相关法律文书确定。
七、对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应如何认定?
例如:A公司2010年发生一笔费用1万元,由于没有取得发票,
故调增并交纳了企业所得税2500元。2011年8月份,A公司取得了该金额对应的发票,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1年8月,发票备注中注明为2010年费用,A公司于取得发票当月入账。请问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1万元应如何认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这是滞后发票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汇缴前取得发票可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之后取得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税法》,原则上在业务发生当年扣除。。。。。
八、公司每月根据员工提供的发票抬头为个人的话费发票、汽油费发票、房租发票等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如何税前扣除?海南省有没有标准数税前扣除?或是按企业实际报销数代缴个税后全部税前扣除?
答:没有标准。
九、纳税人可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税务内部规定?如果税务内部规定没有对外公布,那么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依据税务内部规定对事项进行认定或处罚纳税人?例如,在土增税清算中,税务内部文件规定“售价偏低”的认定标准是:与同期销售单价相比下跌超过20%,但是很多纳税人并不知道这一规定,从而导致被调增收入。
答:一切以上位法为准。
十、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土地成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本年销售结转相应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对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确认扣除该部分成本费用?如果不能直接确认扣除,追朔到以前年度检查取得土地成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工作量又特别大,与收费不成比例。该如何解决?
十一、被税务局核增收收入,但实际上未收到货款,如何认定收入?
例如:A企业有一块土地,卖给B企业,合同价是80万元。A企业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B企业。税务局核定这土地是100万元,开具了一张100万的发票,并扣缴了相关的税费。请问A企业是以80万还是100万确认收入?如果是100万确认收入,实际才收到80万销售款,这差额20万如何解决?如果是以80万确认收入,但又开具了100万的发票。我们在做汇算清缴时是确认A企业收入100万还是80万?该如何解决这问题?
答:对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督查内审案例。
十二、工厂发放了部分临时工工资,这部分临时工没有交纳相应社保,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作为工资税前扣除?如果这部分临时工工资能税前扣除,能否作为14%的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答:是否属于工资,与是否交社保无关。如果是工资,可以作为
基数。
十三、对未经审核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如何填列?
答: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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