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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2021-03-23 来源:乌哈旅游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O年2月(下) {l;I占聋▲金 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 存在的理论基础 梁锦星 摘要权力制衡思想是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无论是自侦权,还是补充侦查权都体现着这种思想,并以 此为支撑。 关键词权力制衡检察机关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4—0l 我国学界曾出现检察机关侦查权废存之争,大部分的学者 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行政机关特征,但是检察机关具备司法机关 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享有侦查权,笔者亦认为如此。但是,有的学 的性质已经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体现出来,并且“在法制上将检察 者认为:“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主要理论基础是检察机 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 关享有法律监督权。” 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并认为权力制衡思 官为宜。” 鉴于本文讨论的重点不在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 想才是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行政机关的争论,因此不详细论述。 一、运用权力制衡思想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具有可行 在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的思想认定 性 后,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同样具备权力制衡的特征。 权力制衡的思想为现代国家权力的配置提供了重要的理论 在我国,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公诉阶段和法庭审查阶段的补充侦 基础,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权力配置方面 查权。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检查机关 都体现出权力制衡的思想。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不具备西方资本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提起公诉案件的时候,对于不符合提起公 主义国家那种典型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但是“我们的 诉条件的,拥有自行侦查的权力。法律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在 人大制度的权力集中制中也吸收了‘权力分工’的合理内核(即 笔者看来同样是体现了权力制衡的思想。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 ‘以权力制约权力’,和行政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分工由‘一府两 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公安机关 院’行使。”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不一定要在国家政治制度 有可能不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工作(在我国公安机关与检 及权力配置实现后,才能够对下面更小的方面进行讨论。大前 察机关权力的斗争是常见之事),导致侦查所得事实不清、证据 提是由许许多多的小前提组成的,在大前提并没有充分实现的 不足;或者是滥用侦查权,导致所得证据因违法而丧失法律效 情况下,我们只能够在小前提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另一方面,权 力。面对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其提起公诉、追究犯 力绝对分立与制衡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即使在分权最为明显的 罪、保障人权的职责,就有必要行使其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对 美国,权力也是向某一方面倾斜(如行政权力在权力结构中的地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从而实现司法权对于行政 位明显上升0),也就是说,权力的大小不是平等的,而是在特定 权的制衡。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 时期有轻重之分的特征。因此,所谓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也只是 检察机关对于法庭审判中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建 相对的。所以,运用权力制衡的思想来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侦查 议并享有补充侦查的权力。检察机关之所以建议要补充侦查, 权并无不可。 是因为证据尚不确实充分,事实尚不清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 我国检察机关主要行使的侦查权是其直接立案所享有的自 为了制约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对于检察机关立案自侦的案 侦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件,补充侦查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继续行使侦查权的需要,另一方 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除了少数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 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规定,在必要时,公 罪外,《规定》里所列罪行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安机关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协助。公安机关 犯罪的手段是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的 的义务表面上体现了其侦查权需配合公诉权提起诉讼的特征, 职权,其性质应该是行政权力,也就是说《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 实质上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权对公安机关行政权的制约,即使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犯罪。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 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也是如此。因而,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法规要特意将该类案件分离出来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行使侦查 抑或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都体现出权力制衡的思想。 权呢?不少人都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 所以,在笔者看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享有和行使的理论基 求,法律监督权是行使自侦权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者认为,监督 础实际上是权力制衡的思想,表面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 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监督只不过是表象, 内在要求,但是更深层次上,其实是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 权力之间的制衡才是实质,因此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最根本的 制衡。 理论基础应该是权力制衡的思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是 行政权,而我国对检察机关定位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 注释: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权进行制 ①汪海燕,范培根检察机关自侦权探析浙江社会科学.2002(1) ②权力分立姓“资”吗7.中国法学.1992(6). 衡,从而达到了制约行政权,正确而充分的实现刑法惩罚犯罪、 ③金太军.试论当代西方权力制衡机制的特征与走势.宁夏社会科学.1996(4) 维护秩序的目的。对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 ④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7) 权”,“单独设立这种行政性机构并将其抬升至‘国家司法机关’ ⑤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10) 的地位,实在是张冠李戴。” 笔者不否认我国检察机关在某种 作者简介:粱锦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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