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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

2023-02-10 来源:乌哈旅游


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

第一条 投入前、使用中的设备设施按检验检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条对于维修后或使用中因某种原因可能改变其性能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条未经取得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入井。 第四条 对于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设备、通风安全监控等设备及仪器、按检测检验规定的周期定期检验。

第五条 档案室应妥善保管好运输设备及各类设备设施检验有关资料,设备设施检验前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和维修,以提高检验合格率;对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准入井使用。

第六条新购的设备、器材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第七条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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