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中医医院
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传承创新型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传承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以下简称“传承工作”) ,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名老中医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传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条、传承工作的任务,是传承整理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传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经验。
第四条、具备相应条件的名老中医专家和中青年业务骨干,经遴选,分别承担传承教学任务和接受传承学习培养。传承教学和接受传承学习培养工作周期为3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聘担任副主任中医师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老中医专家或本专业领域有专长的院内专家。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20年。
三、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传承带教任务。 第六条、传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院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
二、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三、年龄40周岁及以下(特殊专业可放宽年限),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传承、研究和发展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
四、院内临床工作满1年(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传承工作教学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由科教科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后递交医院党委会议审核。
第八条、传承人的遴选程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科教科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的考核后递交医院党委会议决定。
第九条、指导老师与传承人的遴选工作完成后,对拟入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卫健委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医院每期名老中医师承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医院组织指导老师和传承人签订传承教学协议,并制定传承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传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随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半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三条、传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管理行政事务,不得接受与传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传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十五条、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要对传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50字上。
第十六条、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一、传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医院党委会议同意,报市卫健委备案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传承学习任务。
二、传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医院党委会议同意,报市卫健
委备案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传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三、传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五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传承教学以跟随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同时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传承人通过学习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二、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
三、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传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以上传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的论文不得同一专题;
五、结业时须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中医医案36份。同时须提交1万字的结业论文和1000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传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 实践)意义。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九条、传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和出师验收。
第二十条、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学习情况,科教科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科教科每半年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阶段考核, 考核内容为跟师笔记每周一次,月记每月一次,医案每月一份,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二十二条、传承人学习期满,由医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出师。
第二十三条、结业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卫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传承人,由医院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考核情况由医教科归档。
第七章 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指导老师在传承教学期间享受带教津贴,具体标准为:每带教1名传承人享受300元/月的带教津贴。
第二十七条、传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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