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字)2012第 001号
签发:
云南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云南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机关各部室、所属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和待聘用。 (二)待分配工作的。
(三)因机构调整、转制、竞争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四)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
(五)根据集团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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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经昆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五条 待岗审批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待岗人员范围,经集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续,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二)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第六条 待岗期限:
(一) 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遇有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标准:(见《待岗人员待遇表》) 。 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
第八条 待岗人员不享受企业为职工建立的商业保险和年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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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待岗期可以计算为本集团连续工龄。
第十条 安排工作2次不能胜任且再次待岗人员, 按昆明市最 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工资: (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 (二)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 (三)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服从管理的。 (四)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依其岗位核定工资,试用期内工资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待岗人员可参加企业内部符合竞聘条件的岗位竞争。 第十七条 待岗人员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当日内应到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签收《待岗通知书》,服从所在单位管理,逾期不办理签收手续的,视为《待岗通知书》已送达。结束待岗期后如不返回公司报到,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 15 日仍不到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报到的,按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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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其它:
(一)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如要向外流动,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自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停止缴纳各类保险。 (二)待岗人员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经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停止缴纳各类保险。留职期满不按时返回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制定。
附件:1.待岗人员待遇表; 2.待岗通知书。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打印:刘小湉 校对: 袁雨欣 存档:付瑜 送:陈董事长 万副董事长 罗副董事长 杨总裁 李副总裁 段副总裁 发:公司各部门 份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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