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职责:
1.企业法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必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和监控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
2.企业法人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3.企业法人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上岗。
4.企业法人接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经费请示后,必须在2—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同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隐患整改人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实行一日三检制),对一般性事故隐患应督促限期整改完毕。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具体负责人,上报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批复组织整改。在上报整改方案的同时,应实行暂时局部、全部停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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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复查验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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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露天矿山企业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安监总局、省政府、省安监局有关行政法规,为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提高安全生产检查的效率,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对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安全检查主要内容进行规范。
企业除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中应当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必须在矿山办公点准备好如下证照、资料备查: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场(厂)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安全机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年采剥总量20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采剥总量2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5.抽查现场管理记录和现场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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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备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7.汇水面积较大的采场必须有完善的截洪、排水设施。
8.废石、废土量较大的采场,应有完善的排土场设施(拦碴坝、坝坡比、截洪排水设施),采用顺坡排放的,必须修建拦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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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安全检查隐患记录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开采现场 隐患 机械设备 隐患 破碎系统 隐患 电力系统 隐患 从业人员违章情况 安全检查人 隐患整改责任人 隐患整改验收人意见 备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由企业负责人及时上报县(市)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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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登记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隐患内容 整改方案 整改责任人 年 月 日 验收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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