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xx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办法》(铁建设[2001]21号)和铁路总公司批准的工程咨询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xx公司负责。
第三条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工作义务和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的咨询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 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二)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
(六)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公司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七)xx公司与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合同外的协商意见。
第三章 工程咨询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工管部和物设部是工程咨询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对工程咨询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二)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三)未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四章 工程咨询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
(二)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三) 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
(四)对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五)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六)对长大隧道、特大桥和特殊设计的路基在施工期间出现的难点问题及无砟轨道沉降评估、精测网成果评估等进行专项咨询。
第八条 咨询单位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认真履行《工程咨询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转包、分包咨询业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工程咨询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咨询大纲和阶段细则,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工程咨询大纲应明确
1.咨询项目概述。
2.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3.咨询机构及人员状况。
4.分阶段咨询策划及完成时间。
5.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及完成时间。
6.工程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二)细则应明确
1.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2.工程咨询工作重点。
3.工程咨询和检算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4.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计算程序的选用。
5.工程咨询检算中不适宜采用国内规范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拟采用国外规范咨询检算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6.主要咨询检算项目完成时间明细表。
7.文件的签署、审核及发文程序。
8.阶段性咨询报告的完成时间。
9.批准后的工程咨询大纲和细则编制完成后同时抄送公司和设计单位。参与工程咨询工作的各方有义务对工程咨询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为了保证设计文件及工程咨询文件送达的及时,设计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于审核需要的资料,委托审核单位向设计单位直接索要,设计单位应积极按要求提供。
(二)设计单位应将审核需要的设计文件、有关评审意见及工程咨询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原始数据等,及时提交工程咨询单位。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工程咨询单位应予保密。
(三)设计单位应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签署齐全的标明“送审”字样的施工图x份。
(四)为加快工作进度,对初步审核意见要求工程咨询单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公司和设计单位,同时电话通知对方接收。对方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审核单位。
(五)设计单位应对审核意见逐条答复,并根据确认的审核意见完善正式图纸;审核意见答复随正式施工图按规定时间送交公司和工程咨询单位。
(六)工程咨询单位对核查后的正式审核意见文本报公司x份,设计单位x份;审核意见答复文本报公司x份,审核单位x份。
(七)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与设计方应经常保持联系,就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主动及时沟通。为了加强工作的时效性,联系方式可以是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事后应完善手续,上述文件应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按照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咨询报告,不得随意推迟提交时间。
(一)审核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为7~10个工作日;特殊时,根据公司要求确定。
(二)工程咨询单位审核时间从收到设计文件时起,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从收到咨询意见时起。
(三)设计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后,如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与工程咨询方沟通,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超过48小时审核意见即为正式意见。
(四)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不能达成共识时,公司应在3日内召开沟通会,并通知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和有关单位参加。达成共识并具备条件启用施工图的,应于2日内完成发图,如需修改施工设计图,具备条件时设计方应于7天内完成修改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应于收到修改设计图7天内完成工程咨询审核并发图。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报告一般可分为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和工程咨询总体报告。
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是指某一阶段(含重点单位工程结构物)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的工程咨询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咨询工作概述。
2.供工程咨询采用的文件。
3.工程咨询主要内容。
4.依据的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文件。
包括上述两个报告的内容要求外,应增加有关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重大技术问题报批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程咨询工作,在认真研究、相互沟通、正确理解,确认工程咨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回复,并应对工程咨询文件提出建议。回复文件应和工程咨询文件相对应,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其落实的措施。
(二)不同意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原因及其说明和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对工程咨询意见进行沟通时,需要工程咨询方进行说明的问题及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对工程咨询报告的建议(如是否漏项,规范、标准、参数选用是否合适等)。
第五章 工程咨询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工程咨询、设计等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对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应主动及时沟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解决设计、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咨询合同,咨询单位在形成阶段性咨询报告和阶段性咨询补充报告的过程中,对设计存在的问题由咨询单位与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过程沟通,邀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努力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过程之中。
第十六条 阶段咨询报告完成后,由工程咨询单位组织召开阶段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
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就工程咨询和回复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进行说明,重大技术问题应出具书面文件。同时应备齐相关的规范、标准、图纸和计算数据等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应创造一种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协商的和谐氛围。充分理解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设计理念工作方法的不同,设计规范的不同给工程咨询沟通所带来的不便。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议结束时,应及时签署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达成共识的问题,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解决遗留问题时需要提供资料、补充计算或修改设计的时限,进行再次沟通的时间等。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及同意遗留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以补充工程咨询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对所有的工程咨询意见进行跟踪工程咨询,每一条工程咨询意见必须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对跟踪工程咨询的结论,工程咨询单位以补充
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发公司和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对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中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技术问题,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各自完成补充工作并报公司。对会议纪要中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公司报xx铁路局(或铁路总公司鉴定中心),同时抄送铁路总公司建设司并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和公司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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