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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演变重点

2022-02-03 来源:乌哈旅游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演变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我国工商税收制度建立以后,曾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主要有1953年的税制修正;1958年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1963年所得税制的调整;以及1973年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税。这些改革基本上是在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实行简并税种、税目,调整税率,简化征收办法,使原来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工商税

收制度逐步变为一种极为简单的税制。通过这几次改革以后,我国国有企业只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收。

1978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80年起,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公布了一系列涉外税法。为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从1983年开始,有步骤地实行了国有企业利改税,并改革了工商税制。这次改革,是比过去历次税制改革的范围都要广泛得多、经历的时间也长得多的一次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

经过10年税制改革的探索,从1994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新的工商税制。新税制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为核心,辅之以对非商品经营课征营业税,对少数产品交叉课征消费税。在所得税方面,统一了不同经济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了内外个人所得税。此外,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合

并、废止和调整了其他一些税种。与此同时,把中央与地方之间原有财政包干的收入分配体制,改变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以更好地调动两个积极性。新的工商税制,为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更加适合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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