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国
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6 【实施日期】2004.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固定资产
投资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
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能划转 1 / 2
根据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的通知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
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申报和限额以下免税确认书的出具工作,均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
二、办理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国办[1997]37号)精神,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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