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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发展困境与法律对策

2022-05-08 来源:乌哈旅游
经 济 与 法 詈 民营银行发展困境与法律对策 张 欢 摘要: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营银行的重视 民生银 行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发展壮大的。然而,我国金融领域的高度垄断还没有打破,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不平衡.在国有银行和 国有控股银行垄断银行资源的当下,民营银行存在着规模小、网点少、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难以与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 公平竞争,民营银行的发展面临重重困难.急需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营银行;民生银行;法律制度;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3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一、民营银行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第二,与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竞争力不足。首先.国 众所周知.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掌握整个中国70% 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经过多年经营.其网点铺设、产品开 的存贷数量.金融垄断现象严重.民营银行在此种情况下发 发、技术支持、人员服务等都已形成了整套成熟的系统.并且 展困难.存在大量法律问题.使无数学者以及监管部门为之 在民营银行设立前就已经与国内优质企业形成友好发展的 担忧。 关系,民营银行想要超越并非易事.这一弱点若不弥补.民营 第一,与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抗风险能力差。我国法 银行势必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其次.从客户群体分取 律虽然对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有限制。如全国性商业银行注 上看,国有银行已有忠诚、稳定的客户群体.尤其是大企业客 册资本不得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不得 户群体更倾向于与资本充足的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合 少于一亿元人民币.但是国有银行注册资本和实际资本均远 作,民营银行想挖走国有银行的大客户群体.在利率并非完 远大于这一数目,民营银行规模远小于国有银行。资金的多 全市场化的当下并非易事 而被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摒 少决定了抗风险能力的强弱.私人企业出资大多数情况下无 弃的中小企业,其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信用能力、偿债能力 法和国家出资一较高下.无论是出资还是抗风险能力.国有 均不明朗.贷款风险较高.所以民营银行想要与国有银行竞 银行均远远强于民营银行 争并非易事 (1)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2)按照客票运送旅客及行李 在实行票制改革的同时对体制机制进行变革 物品的义务。(3)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的义务。(4)尽力 3.对承运人义务范围问题的建议。扩大承运人义务范围。 救助旅客的义务。(5)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6)保证旅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紧随其后的交通运输也在日益蓬勃 客自带行李物品安全的义务 发展起来.要想客运交通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发展.必 四、对客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须要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不仅如此.更需要有健全的 1.对同价不同服务法律问题的完善意见 对其他运输方 法律规范。因为现有《合同法》对交通客运规定的条件还不太 式中的同价不同服务的调整 “同价不同服务”这一现象的存 完善.需要更多地借鉴外国法律规定对我国此项规定进行完 在实际上是在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改善此 善.这样才能健全法律体系.推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旅客运 种现状要从各方面人手来分析问题 因为许多的企业处于国 输更有序地发展.更好地服务大众 有控股的状态.民间资本可能很难对国有资本形成有效竞 五、结论 争.仍会出现如其他行业里的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旅客运输日益普遍。但相比国外对客运 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的现象.这使得一 合同的立法规定.我国的立法还不太完善.无论在客运合同 些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成立、生效方面.还是合同生效后双方的责任履行方面,法律 2.对公交运输不找零问题的完善建议 公交车现如今在 的规定都不太全面.所以研究客运合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通 我们的出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上 过研究发现.我国有关客运合同的法律规范不太健全.而且 班一族更是重要 但是公交车在此种运行方式之下.虽能给 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要针对这些问 大众带来便利.但是对于整个公交运输来说还是不容乐观 题进行解决,完善法律体系,使旅客运输更好地服务人民,适 的.如果采取专门有人售票的方式会加大成本.虽采取无人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售票方式会给乘客带来一些不便.但不能因为一些障碍、不 参考文献: 足就将此种方式扼杀在摇篮里.这种方式无疑是极端的.同 [1】杨连专.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研究卟河北法学,2004(1): 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 44-48. 在解决这种公交车卖票不找零钱的问题时.可以寻求各 f21王利明.合同法『M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种解决方法:①设置站牌找零的方式;②在此之外可以为旅 『31史尚宽.债法各论f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客增加选择权,选择各种交通方式;③允许乘客之间换零;④ 2000 隧翻圜2o17年第5期197 经 济 与 法 詈●■●馕 皇 二、民营银行发展困境的成因分析 1.缺乏民营银行专门立法。我国目前虽有《商业银行法》 等相关立法.其规定虽然也适用于民营银行.但是民营银行 在资本来源、股权结构、风险成因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第 一.民营银行由民营资本控股.其股权构成中至少有一半为 民营资本.而民营资本具有分散性.民营企业提供的资金量 定然不如国家机器.所以民营银行相对于国有银行来说风险 性大得多。第二,从产权结构来说.民营银行以非公有制经济 为主.具有一般企业的属性.具有清晰的产权.不管是盈利还 是亏损均自主承担。而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中 并没有专门针对民营银行制定的规定.民营银行本就是风险 极大的机构.如果没有相关有针对性的立法.极易带来系列 风险。 2.存款保险制度不健全。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 民营银行的发展.风险偏好变化与信用风险爆发的几率增加. 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于2015年 3月31日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 大进步,但是作为新近出台的条例,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 存款是银行运行的根本 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存款人对银行 更为重要.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 款保险制度仅以条例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并不能很好地保 障存款人利益 其次.尽管该条例确立了国有银行和民营银 行之间、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平等的市场地位.但是国 有银行仍然更可能得到国有出资人的直接救济.而大型银行 则通常具有“系统重要性”加成.而对于民营银行存款的制度 保障.更多的只是从“隐性”向“显性”的等价转换.仍然不能 保证民营银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最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该制度.但在银 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 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民众普遍信任国有银行.民营 银行在吸收存款、处理危机方面仍然处劣势地位 3.民营银行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民营银行破 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看.我国民营银行破产尚没有独立的法 规,银行破产规定散见于《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和《防 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这种情况使民营银行 破产适用何种法律变得极其混乱和不确定 目前民营银行破 产主要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但是要注意民营银行 具有高风险性和风险的易传染性.银行一旦破产就会影响广 大储户利益,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所以针对一般 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破产的要求,需要专 门针对银行等金融领域特别立法 三、保障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对策 1.制定民营银行的专门立法 我国目前针对民营银行的 立法仍一片空白.所以需要颁布专门的“民营银行法”.对民 营银行下列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规定民营银 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商业 银行、城市性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都有最低注册资 本.但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小企业大量 涌现.中小企业纷纷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民营银行 198暖煎圜2o17g ̄g 5 有利于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更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国家 应当降低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其次,应当对民营银行股东资 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进行详细规定。市场准人进行审查时 应当对每一个股东资格进行评定.从资产情况、信用情况人 手进行分析:规定股东最高股权,避免一家股东独大局面。最 后.详细规定民营银行需具备的风险防控机制和退出机制.如 如何防范关联交易及出现关联交易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进行 信息披露等 2.健全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提高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位 阶,完善该制度配套法律法规。因为存款关乎百姓民生,存款 保险制度关乎金融安全.属于金融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将 其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原则性条款.有 助于该制度的实施。其次,实施该法应注意处理好新法与旧 法的关系。例如.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通 过投保银行定期上交的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来对投保银行进 行监管.其监管职能不应与央行、银监会等机构的监管起冲 突。再次.可以用条例、规定等方式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的运行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尽量避免因新制度操作不当引 发的问题。最后,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应具备 准确性、客观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等特点,要根据《巴 塞尔协议》,完善银行内部的评价体系,完善《商业银行信息 披露法》。全面地、强制地披露银行相关运营情况,定期披露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如银行每月缴纳了多少保险.使公 众了解银行的有关情况.从而更加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对散布虚假信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 罚。 3.完善有关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 性.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 高负债、高风险、风险易传染性的特点。仅适用于一般企业的 《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其要求,所以应该制定专门的“金融 机构破产法”.在该法中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 因为这些机构 都属于金融领域,和一般企业有着巨大的区别.若仅于《企业 破产法》中设立专门一章,必然做不出具体规定,难以满足这 些机构的要求.但制定“商业银行破产法”.仅针对商业银行 进行立法,立法成本又过大。所以,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和证券公司的特殊性.将这些金融机构在一部法律进行规 范.更为适宜 参考文献: 『11张维霖.我国民营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1.烟台:烟 台大学.2015. 『21张惜.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丌1.法治博览, 2016(5):67—73. f31刘兆利.保障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fD1. 西安:西北大学.2014. 『41曹劲.关于民营银行运行体制的思考兀1.时代金融, 2014(7):89—90. 『51柴瑞娟.民营银行:发展障碍及其法律对策——以民 营银行开闸为背景『I1.法学评论,2014(3):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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