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安全工作,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订以下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 (一)定期安全检查
1、本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1、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三)专业安全检查
1、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 2、压力容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检查。 4、其他。
(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1、雨季施工安全检查。
2、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五)自检、交接检
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班组自检,单位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手续,方可使
用。
二、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 (一) 安全检查记录
1、本单位、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可参照《深圳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内容执行。
2、各类经常性安全检查及季节、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
(二) 隐患整改 1、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各级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2、整改
检查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3、复查
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4、销案
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原“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指令书”上签署复查意见,复
查人姓名,即行销案。
三、安全生产的奖罚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有奖有罚的原则。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隐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
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至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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