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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办法

2023-08-13 来源:乌哈旅游
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搞好安全工作,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订以下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 (一)定期安全检查

1、本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1、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三)专业安全检查

1、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 2、压力容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检查。 4、其他。

(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1、雨季施工安全检查。

2、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五)自检、交接检

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班组自检,单位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手续,方可使

用。

二、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 (一) 安全检查记录

1、本单位、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可参照《深圳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内容执行。

2、各类经常性安全检查及季节、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

(二) 隐患整改 1、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各级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2、整改

检查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3、复查

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4、销案

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原“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指令书”上签署复查意见,复

查人姓名,即行销案。

三、安全生产的奖罚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有奖有罚的原则。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隐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

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至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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