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随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I类病人每月访视一次,Ⅱ类病人每季度访视一次,Ⅲ类病人每半年访视一次,Ⅳ类病人每年访视一次,记录要规范。
第二条 每季度开一次精神病防治工作例会;每季度出一期精神卫生宣传板报。
第三条 每半年对新增的Ⅰ、Ⅱ类精神病人签订监护责任书。 第四条 每年建立两张以上的家庭病床,病史记录规范,年底交至片区精神卫生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每年二月对上一年所有精神病防治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每月到居委会了解复发、住院、迁出、死亡、走失病人情况,并对村、居委会精神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共同访视重点病人。
第七条 每年节前布置村、居委会精神病防治干部对易肇事肇祸病人进行排摸,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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