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垄断法 经济学理论基础 违法确认原则 中国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学问题。反垄断法作为规制有关垄断问题的基本法律规范,既蕴含着普遍的法价值,也包含着特有的经济学价值。因此对反垄断法的分析,也应从法学与经济学的双重角度进行。 一 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及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可统称为垄断性行为,它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然而,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垄断的定义及确认原则又很不相同。因此,对反垄断问题的研究,特别需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提炼出一些最基本的共性的东西,以此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理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此而忽视司法实践,相反,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其最主要的价值仍然是其实践价值,离开了实践,反垄断法就毫无意义。
垄断一词来自经济学,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联合独占市场,控制着一个或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从而在市场上占据统治地位。对垄断的批评源于垄断厂商为了维持高额垄断利润从而限制产量进而造成了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但垄断厂商也由于其在成本上占有优势,从而造成生产成本的节约,综合以上,经济学中提出了“合并的福利效应”这一概念,以此作为垄断的最终福利效应。对此,微观经济学已有详细的描述。在对垄断的利弊进行界定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 有效竞争。经济学关于竞争理论的认识经历了几个阶段,其局限性为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所批评:古典经济学的自由竞争理论只谈竞争的重要性和后果,“一直都是一些含糊和松散的论述,而不是定义明确的分析和小心谨慎的构造模型”②;新自由主义者的完全竞争理论严重脱离实际可能性,只是纸上谈兵;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理论虽有重大改进,但也仅仅是告诉人们,“竞争不得不是这样的”.时至今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效竞争理论才是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行的竞争模型,因此又被称为“可行性竞争”。有效竞争相对于完全竞争来说,是次优的,但也是现实可行的。有效竞争理论承认垄断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当垄断与有效竞争相容时就是适度垄断。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存在必然会破坏企业规模的均质性,形成大中小企业并存的格局,只要这种格局下的垄断没有破坏有效竞争,就不能认为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 第二 规模经济。规模经济与垄断似乎难舍难分,人们往往会认为反垄断会造成反规模经济。事实上单纯的规模经济与单纯的竞争一样,只具有相对的具体的意义,不是绝对的抽象的。企业的规模扩张分为两种:一种来自企业内部的增长,即通过改善经营管理、积累和追加资本来扩大规模;另一种是企业外部的增长,即通过企业兼并和联合来达到规模 ①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 ② 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 的目的。前者为企业的自身的渐进的发展,一般不为反垄断法规制,后者才是反垄断法可能的规制对象。总之,反垄断法反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于该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蹂躏,它所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和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少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和滥用,它所保护的并不是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平等发展的机会。
第三 公共利益。垄断的适度与否还应该看是否与公共利益相悖,有些垄断形态如自然垄断
等本身的存在是为了避免竞争厂商对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可能侵害或由于在这些特定的行业内只有一个或几个厂商经营是效率最高,这主要体现在城市的水电供应等行业。反垄断法在确定规制对象时应考虑到这些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到公共利益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在定义垄断时,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考虑的方面包括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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