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挪用资金如何量刑
挪用资金定罪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
2、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挪用资金不退还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不退还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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