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