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可以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已经不属于行政行为,已经触犯刑事违法行为了,且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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