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的罪行标准依据《刑法》第400条,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不同刑期。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对于非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应分别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私放在押人员罪定罪标准依据是根据《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突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约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脱进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事责任;若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