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原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
(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5)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6)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性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10)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和棉尘病等。
一、职业病有什么特点
职业病与其他疾病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
(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
(5)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
(6)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和用人单位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治疗)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二、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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