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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优先权的规定

2024-02-05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有: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破产程序中职工 工资 优先受偿 : 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 后,优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 3、船舶优先权:即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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