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提前辞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也可解除合同。不需要赔偿,除非违反专项培训约定。辞职通知应书面并保留副本,单位签收或特快专递。通知期内需正常上班,积极办理交接。自动离职是擅自离职,辞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待遇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辞职和自动离职只有劳动者可操作。
法律分析
一、签订三个月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签订三个月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辞职通知应当注意什么
辞职通知应当注意:
1.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规定,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
2.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
3.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4.积极办理交接,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公司负交接不当的后果。
三、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1.自动离职和辞职的性质不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而自离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2.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待遇不同:辞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期未满,一般由劳动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用工方同意后,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要给付劳动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及其它权益。自离是劳动方未与用工方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还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诉违约损失;
3.自动离职和辞职的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结语
签订三个月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合同未到期辞职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辞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在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并积极办理交接工作。自动离职和辞职的区别在于行为性质、待遇和主体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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