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的税率是17%,具体如下:
1、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2、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酒类产品: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综上所述,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按照现行产品税、增值税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但对企业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