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并不是工资福利,不应计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
一、做了工伤鉴定后单位不赔偿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上费用,若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员工下班期间交通事故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该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的,职工的相关治疗费用由保险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三、补充工伤保险怎么缴纳
用人单位自愿投保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充工伤保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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