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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应对策略

来源:乌哈旅游

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可通过行政干预、向法院诉讼或行使代位权来收回欠款。行政干预是通过债务上级部门的劝诫来达到收回欠款的目的,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向法院诉讼是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保障债权实现。行使代位权需要欠款人有对外债权且不积极收回,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欠款人的债权。

法律分析

一、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如何处理

1、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怎么收回欠款

1、行政干预协助讨债

(1)这种方式主要运用在欠款人有一份不错工作的情况下,行政干预是借助欠款人上级的力量。具体说来就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债务上级部门的同情和支持,通过欠款人上级部门的劝诫达到收回欠款的目的。

(2)有一点需要注意,欠款人上级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对欠款人进行说服教育。因此,行政干预只能作为其他要债方法的辅助手段。

2、向法院诉讼

我国法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并且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收回欠款不仅绝对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通过财产保全等国家强制力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欠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欠款人的债权的权利。

(2)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欠款人有对外债权,并且欠款人不积极收回欠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

结语

在处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债权实现。此外,债权人可以通过行政干预协助讨债或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收回欠款,同时也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来代为行使欠款人的债权。这些方法都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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