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工期写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准或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除非低于成本)。如果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结果将无效,需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工期此项属于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可以做即投标无效。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工期写错不能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拓展延伸
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是否应该废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工期是投标文件中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工期与招标文件不符,这意味着投标方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工期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废标是一个可能的选择。废标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废标的决定应该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合法程序,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违规程度、是否有其他合规的投标方等。因此,废标是否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工期错误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或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除低于成本的情况)。因此,投标工期错误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废标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项目质量进度,废标决定需经严格评估和合法程序,并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废标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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