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2、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3、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二、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由继承人担任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并受到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
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多地适用于财富家族和高净值家庭,类似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实行,比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由于高净值家庭的财产种类繁多,金额巨大,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而一般公民缺乏专业的法律技能与相关经验,难以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并清晰细致地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各种遗产做好分配处置,因此通常由专业人士如律师或组织机构来充当遗产管理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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