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土地证的具体作用

土地证的具体作用

2023-06-03 来源:乌哈旅游

(一)、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证通常是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的窗口去办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格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再由土地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调查,若没有任何疑问,那么将会颁布土地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