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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三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税如何处理

2023-12-13 来源:乌哈旅游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超个三个月仍然未缴纳税费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扣税费或者拍卖、变卖货物抵缴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一、怎样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2、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之后的价格。

5、以上列四种价格为基础仍不能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则由海关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6、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而由海关估定价格。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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