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商标转让未出资的的形式进行出资,由于商标权转让为出资方式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金,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
一、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特征包括什么?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一些注册商标成功的公司来说,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比较兴奋,因为拥有了这样一种专有的权利,就可以帮助他们进行一些更好的运营活动,但是也有可能涉及到触犯他人利益,会被无效化。
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全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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