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2、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安徽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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