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主旨是指诉讼内容不符合事实构成的诉讼,其基本要素包括: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程序、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诉讼内容不符合事实构成的虚假诉讼。规定虚假诉讼的基本要素为: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虚假诉讼的法律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
虚假诉讼的法律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虚假诉讼一般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法律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包括证据充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考量。处理方式通常包括驳回诉讼请求、处以罚款、撤销诉讼权利、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对虚假诉讼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以维护诉讼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虚假诉讼是指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法律对虚假诉讼持严厉打击态度,以维护诉讼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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