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总公司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主业强,辅业兴”的战略目标必然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部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和内控制度的重要执行部门,必须积极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为经营管理者管好企业起到重要的参谋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使财务工作紧跟总公司发展的步伐,适应内部管理的需要,就成为财务部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总公司很重视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强化对财务队伍委派制的管理。为了更好推进各项财务管理工作“三化”进程,在今后的财务管理中理顺关系,相互配合,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团队合作意识;同时,随着我们工作范围、业务量,以及工作强度的加大,以及财务队伍的不断壮大,更加需要宣导团队文化,强化财务工作理念,凝聚员工队伍,提升财务队伍的执行力和创新力,特制定财务团队的塑造方案。
团队文化
核心理念:坚持以公司效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
坚持以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工作准则
坚持以提升个人价值为员工个人追求目标
团队目标:建立高效率、高素质、精算型的专业队伍
团队精神:团结协作 求真务实 勇于进取 爱岗敬业
核心理念是展示我们的使命
我们的首要使命是紧紧围绕实现公司效益目标这一核心,充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和管理链条中的运营作用,推动效益保障体系的良好运作,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这也是我们最根本的责任和任务。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时刻不忘诚实守信这一工作准则,这是我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遵循准则和客观公正的基础和根本。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的另一个重要使命。要发挥员工的潜力必然要提升员工的才能,使员工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让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从而产生能够长久激励工作热情的“使命感”。
团队目标是对我们工作的最高要求
为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我们必须精打细算,为公司算好每一笔账,为公司的每一个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而且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和转型,我们财务工作同样要提高其执行力和创新力,那么,我们还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学习各方面的知识,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也就是说,我们财务工作要从财务核算逐步向财务控制转变,进而向财务管理方面转化,使我们团队成为一支高工作效率、高专业素质、精算型的优秀财务队伍。
团队精神就是我们的价值观,是协作精神和敬业精神的集中体现
团结协作:体现我们团队精神的核心,是形成全体成员向心力、凝聚力的基础,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能够保证我们团队的高效率运转。
求真务实:求真,就是不断探索和认识企业事务(业务、会计)的规律;务实,就是按照法规办事,注重实际,务求实效。结合我们财务工作,那就是:不断学习新的业务、财务知识,并运用这些知识真实反映和有效促进企业的经营状况。
勇于进取:体现我们团队整体的战斗力,就是用一个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树立善于总结、勇于学习的勤奋态度,钻研业务的刻苦精神,积极向上的心态,永远保持旺盛的工作干劲。
爱岗敬业:体现我们团队的执业精神,就是接受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去对待自己的职业,对本职工作专心、认真、负责任。
为了打造一支优秀的财务管理队伍,形成具有特色的团队文化,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讲究原则性和责任感。
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优秀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这需要每个人都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于公司精心制定的制度和工作计划,我们要在理解、把握、吃透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下去,对于过程中的每一个运作细节和每一个业务流程都要落到实处,因此,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工作的原则性和责任心,它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操守为重,坚持原则”。
目前,总公司本部财务是分账核算,所属单位财务基本上是独立核算或半独立核算,财务人员有相对独立的权责,有对所在单位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这必然面临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要求,为此,我们财务人员更要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为总公司把好财务关,严格抓好财务工作尺度,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坚持原则性,体现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要严守各项国家法规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如实反映,正确核算,当好参谋,严格监督,勤俭理财,讲究效益,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我们财务部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之一,主要包括:
1、进一步落实《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条款,根据总公司的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准则,结合会计人员绩效考评办法,做好会计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工作,完善我们会计人员本身的自律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不断强调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得每一个财务人员都具有强烈的职业道德意识;
2、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通过历史经验和现实的教训来警示大家,树立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是我们在职业道路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精神支柱。
3、要求主要的财务人员参与编写职业道德案例,定期形成内部和外部的案例库,利用已开通的新浪网“广东农资财务”的博客论坛平台进行交流讨论,倡导我们公司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观念,形成内部文化,为长期的职业道德教育储备经验。
二、提高团队合作意识,增强员工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形成一种相互协作的作风,能够更好地提高团队运行效率,在工作过程中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它与自己有感情上的联系,有个人利益的联系,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员工的才能;同时还要提供能够激励员工的动力,给员工一个发展的前景,帮助他们寻找到对公司有益同时能拓展个人能力的位置,使员工对公司、对团队有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我们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质上是并联的工作方式,既明确财务团队各岗位会计人员具体职责和权限,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责任,又由多个部分进行单独核算后,进行复核、汇总、合并等,它是一个整体性的工作,任何一个财务人员的工作不到位都会影响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会影响集体利益、团队和个人的利益,因而我们要强调团队人员的合作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的措施是:
1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委派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财务流程,采用“财务工作秩序表”的方式,将财务日常发生的事项明确到每一位财务人员,在规定的期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从而保障财务团队的执行力。
2、将公司涉及财务活动的策划管理确定为一个个专项任务,根据员工的专业特长和岗位特点组成专项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及小组分工,发挥集体智慧,集体商议,共同完成,但又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将个人主动性与集体智慧有机结合,提高我们财务团队的合作意识和整体实力。
3、拓宽员工参与渠道,财务人员都能够参加总公司组织召开的大会和活动,使员工更好地了解公司发展情况,感受公司文化活动的内涵;在新浪网开设“广东农资财务”的博客栏目,全体员工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传递各种信息,提供资源共享,同时加快沟通速度、拓宽沟通途径、推动我们各项工作更深入的开展;财务部经理每星期召开例会,及时了解各个小组的活动及员工的工作状态和思想动态,对员工提出的合理需求加以支持。
4、加强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与归属感。财务部党、团、工会等小组以建设团队文化为切入点,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传递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并积极在员工中发展新党员,对于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公司历史的教育,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发展历程,增强员工的荣誉感,逐步培养一支具有凝聚力的、特别能战斗的优秀员工队伍。
5、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财务人员现场经验交流研讨会,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内部互相进行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拉近分散在各地的财务人员之间的距离,增进大家感情;
6、财务部领导平时要多关心员工,想尽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利用各种方式来表达对他们的爱护,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7、委派到配送公司的会计人员身处基层第一线,有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为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将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三、完善财务人员个人价值提升机制,激励员工不断进步
财务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每个员工都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为公司发展不断地体现自己的价值。为了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我们的激励措施是:
1、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凡通过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本科等以上学历(学位)的,可报销学习期间的学费,并结合其个人工作绩效等实际情况调整工资级别。
2、凡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报销培训费,并结合其个人工作绩效等实际情况调整工资级别。
3、财务人员在职期间按国家规定进行后续教育学习,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参加的专项培训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报销;
4、若员工能够积极反映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自己切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财务部将酌情给以奖励,鼓励员工不断进步。
四、推进财务工作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务精细管理效率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2006年总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良好的体系,为推进财务工作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奠定了基础。高效落实这些制度,给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和熟悉制度,规范今后的工作程序,从传统的财务核算逐步向财务控制、财务管理方面转化,以有力推动公司的发展。
为确保目标实现,规范总公司财务制度体系,奠定坚实的、有效的资本运营基础,在企业经营中能发挥更大的效力,特提出如下的措施:
1、继续细化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完善财务绩效考核和人力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起精益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2019年将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健全财务运营、风险防控、成本费用精细化控制系统和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保障系统,形成动态的资产效益分析和评价体系,逐步形成精益化财务管理模式;
2、深化本部会计核算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会计委派制改革,持续改进和不断创新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优化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流程,结合新制度的实施,深化、细化各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3、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的预算管理,实施资金风险管理办法,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的筹融资渠道,拓宽新的筹融资方式,优化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
4、加快财务核算系统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发财务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财会基础数据库,健全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信息化管理体系,为总公司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财会信息。
5、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我们财会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6、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本部、所属、控股单位财务工作,促进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五、加强团队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打造专业化职业团队
随着国家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与现行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区别,以及公司发展面临转型机遇,这势必给我们财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学习、培训和研讨,财务人员自身也要积极主动熟悉,吃透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学习、领会新的财经制度,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变换,为公司全新概念的财务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使员工能够在团队文化培训、专业素质培训、管理知识培训形成层次,提高财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我们的计划如下:
1、进一步完善“财务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员工培训体系,推进团队学习型组织的创建。
2、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层次的知识更新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通过优胜劣汰、量化考核、合理配置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使整个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技术职称结构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
3、建立“财务大讲堂”,通过多种方式学习“管理知识讲座”,开阔我们的眼界,使我们的管理理念始终与公司的发展保持一致;邀请财务电算化专业人士讲解最新的财务核算电脑软件系统,启发和提高我们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水平;
4、通过公司网页论坛或“广东农资财务”博客等方式,让全体财务人员都参与到部门的建设中来,让大家以“开放、坦诚、包容”心态去讨论、关心团队的发展。
5、本部每月召开一次业务例会,大家共同进行业务学习,商讨解决在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六、实施“人才计划”,保障财务队伍的稳定
员工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才专业化是我们参与内外竞争的重要筹码,是公司的生命线。培养人才不只是重视知识技能方面,还要考虑品德、情感、志趣等精神层面,考虑企业文化、考虑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吸收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是财务部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落实“人才计划”,我们的具体措施是:
1、根据目前我们财务队伍的结构情况,若招聘新人尽可能引进国内几大专业财经大学的毕业生,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储备人才;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专业化方面,重点实施员工职业生涯援助计划,同时开展横向学习,选送优秀的财务人员走出去,以达到拓宽视野,提高他们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3、进一步完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创造更加有效的激励、培训机制,对员工负责,使员工安于公司、发展于公司,使他们看到在农资公司工作的发展前景;同时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委派会计,可考虑吸收为总公司编制的员工,从而保持财务队伍的稳定;
4、为员工进行终身的职业规划,通过培训、岗位调整、指导和辅导、重点培养和梯队建设,使员工专业素质逐步提高,充分发挥潜能,激励员工成为正直、诚实、有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和职业经理,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提升公司价值。
七、团队建设的组织实施
团队的建设需要组织保障,也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因此我们将成立团队建设管理小组,组长:王小松;副组长:夏煌辉、柯英超;组员:唐静文、欧春常和邹阳。管理小组的职责是:拟定团队建设方案、落实措施、检查情况、收集合理化建议和阶段性的总结;管理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有关团队建设落实情况并商讨相关的改进措施。
全体财务人员将分为广州片、粤东片、粤西片和粤北片。
广州片包括:公司本部、中加厂、各大仓库、农化塞坝口经营部、房地产公司。由柯英超负责,唐静文、欧春常协助;
粤东片包括:深圳、惠州、梅州、河源和惠来。由夏煌辉负责、邹阳协助;
粤西片包括:江门、阳春、茂名、海南、湛江。由夏煌辉负责、邹阳协助;
粤北片包括:肇庆、清远、韶关、永州和长沙。由夏煌辉负责、邹阳协助。
八、愿望
经过团队建设,我们将在三年内理顺总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完善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夯实会计核算基础,提高资产使用水平和资金监管水平;加快总公司财务核算系统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发财务信息资源;加强对各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委派的会计人员都是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未来五年内我们将建立预算管理体系,实现全公司资金的预算管理;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增强资金风险的防范水平,使公司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安全可靠;建立和完善财会基础数据库和资金管理数据库等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公司财务核算系统联网管理,为总公司提供更准确、及时、有效的财会信息;
五年后,我们将建立管理型财务体系,实现财务集中核算,资金集中管理,使我们的财务核算、资金风险防范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使财务部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战略决策者之一。
结束语
从某种角度上说,财务团队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这是一项持续永恒的工作,需要各位财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与团队的建设,在团队中建立起共同愿景,所期待的是通过大家的不断努力将财务团队建设成一个真正有实力、高效的团队,这对我们自身,对企业都是有极大好处的,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通过团队塑造的历炼,我们财务部将打造成鹰一样的个人、雁一样的团队——财务部员工,应具有鹰一样的个性——刚毅、坚强、精准、进取,看待问题要有高度;要像雁
一样拧成一股绳,目标一致,团结互助。同时,我们财务部还要成为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者,财产资金的守护神,公司重大决策的咨询者,先进管理理念的导入者。
附:合同法全文
导读:范文 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
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一、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责任:
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拖延进度,应偿付因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责任:
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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