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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标准的通知

2020-11-30 来源:乌哈旅游


关于自治州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

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建委)、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设计、州直有关工程建设(开发商)、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住建部2010年颁布施行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和自治区实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以下简称“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5月15日起自治州居住建筑全面执行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为保证新版节能设计标准顺利实施,保证节能设计、施工质量符合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现就落实新版节能标准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5月15日起,自治州辖区内凡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按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二、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要把落实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作为贯彻国家、区、州节能减排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在项目设计委托、节能材料采购、节能专项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新版节能标准“强条”的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降低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或不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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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程序审批(审查)修改的节能设计文件。对销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住建厅《民用居住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新建科[2008]9号)规定的公示内容,时限和有关要求,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节能信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部《技术的公告》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鼓励应用自治区、州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名录中的地产名优节能材料(产品),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或以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为由降低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单位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程序和明确质量责任,防止和减少因施工图设计表述不清、导致施工中出现漏项等错误的发生。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要把落实新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对节能标准执行不严、修改设计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新版标准执行后,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委托审查的居住项目建立登记台帐。制订新版节能标准审图程序,统一和规范自治州节能标准专家审图行为,明确审图质量责任。要加强对审图专家的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专家节能审查综合业务水平。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得以施工图设计说明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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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清为由,规避或推诿节能标准不落实的责任。要严格执行节能材料(产品)及其构配件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试验)等制度,严禁不符合节能质量标准的节能材料及其构配件在工程中使用。

六、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责任。要结合监理项目节能设计、施工技术及验收标准,编制审批保证节能质量标准落实的监理规划(细则),对施工中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施工行为要及时予以整改或停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承包单位要及时将违规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检测规程对节能门窗及其构配件、节能材料等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应建立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检测登记台帐制度和不合格材料(产品)及时报告制度。对检测结果情况异常的节能材料(产品)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把落实节能新版标准纳入监督计划内容,统一和规范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市场各方主体节能标准执行中法律责任落实以及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抽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情况。在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新版标准的居住建筑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节能专项验收的,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予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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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违反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将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项目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及违规问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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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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