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QG/SQG 10.01-2012 代替QG/SQG 10.01-2006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采购、出入库管理、申报、登记、建立台账、周期检定(校准)、使用、报废、赔偿等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涉及直接影响最终产品或生产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结果满足准确性和有效性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能源所涉及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GB/T 19000—2008 /ISO 9000:2005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22—2003 / ISO 10012:2003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 23331—2009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2004/ISO 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OHSAS18001:200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测量
通过实验获得并可合理赋予某量一个或多个量值的过程。 3.2计量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3监视
借助人的感觉器官或监控装置来判别过程或过程的结果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3.4测量设备
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或其组合。 3.5监视设备
用来判别过程或过程的结果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的装置。 3.6测量仪器(同义术语:计量器具)
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3.7 专用量具
指本厂有别于通用量具的用于加工或检验产品公差尺寸的专用定值量具,主要包括测量样板、形状样板、工艺样板、非标螺纹量规、专用放大图等。 3.8 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
3.8.1经检定人员检定(校准)后没有达到原有性能指标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3.8.2超过检定(校准)周期仍旧继续擅自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3.8.3封存后仍旧擅自使用的监视和测量仪器。
上海汽轮机厂2012-11-08发布 2012-11-1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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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新购的但未进行申报、未列入台账就擅自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3.8.5报失、报废后仍旧擅自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3.8.6其他没有经过检定人员检定(校准)的和没有办理过相关手续就擅自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3.8.4、3.8.5、3.8.6中的测量仪器简称“黑量具” 3.9 工艺部门
指工艺处、叶片中心技术组。 4.职责 4.1 测量设备
● 负责 ○ 配合 部 门 过 程 管理范围 配置 采购 出入库管理 申报 台账管理 分类管理 标识 周期检定 使用 不合格的处理 搬运维护贮存 质 量 保证部 ● ○ ○ ● ● ● ● ● ● 策略处 采购处 ● ○ 物流中心 ● 自控中心 ○ ○ 工艺 部门 ○ ○ 使用 部门 ○ ● ● ○ ○ ○ ● ○ ● 4.2 监视设备
● 负责 ○ 配合 部 门 过 程 管理范围 配置 采购 出入库管理 申报 台账管理 分类管理 使用 不合格的处理 质 量 保证部 ○ ● ● ○ 策略处 采购处 ● 物流中心 ● 使用 部门 ● ● ● ○ ○ ● ●
5.过程描述
5.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范围
5.1.1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计量室是我厂测量仪器、测量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计量专业组负责长度、温度、力学、电磁类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和维修工作。 5.1.2 自控中心负责无线电测量仪器的检定(校准)和维修工作。
5.1.3工艺处负责是软件、标准物质的归口管理部门。工艺部门负责专用量具的设计并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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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中心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要求。
5.1.4 叶片中心负责专用量具的制造或者协调采购工作。 5.1.5 使用部门是监视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5.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
5.2.1 根据过程需要,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工艺部门根据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等,如对监视和测量有特殊要求的,应编制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并负责对专用量具的设计、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要求和量具的数量,专用量具由叶片车间负责制造或者协调采购工作。
5.2.2 添置或更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根据厂有关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5.2.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制造商应具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质保部可以对长期或专门为本厂提供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厂商进行质保能力审核。
5.2.4质保部应建立本厂内直接传递其它等级标准器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并作为统一本厂量值依据的最高计量标准。 5.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策略处制定采购计划,采购处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5.4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出入库管理
5.4.1 物流中心负责外购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质保部计量室配合外购测量设备的入库检定并作好记录。
5.4.2 外购测量仪表经入库检定合格后进行编号、作好记录,开具合格证,登账立卡,做好检定标识后使用部门方可领取使用。如入库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将检定记录连同验收报告由采购部门办理调换或退货。
5.4.3专用量具制造结束由叶片检验组负责完工检验,经检验合格检验员应开具《刀、夹、量具成品检查结果单》,并填写《历史记录卡》连同实物交还叶片中心,由叶片中心交付物流中心工具总库入库,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和专用量具组进行登账、列入周期检定计划。 5.4.4 使用者领用、借用监视和测量仪表时应当场检查,如发现有缺损、失准,无合格标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应拒绝领用或借用。 5.5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申报
5.5.1 由物流中心工具总库出库的测量设备由于已经经过入库检定,并且已经编号、登账,可以省略这一步。通过其他流程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或者从集团内网上申报。
5.5.2申报时必须提供如名称、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生产厂家等必要的资料和技术参数。如监视和测量设备装置在生产设备上,还须提供生产设备的名称、设备编号等必要的信息资料。
5.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台账管理
5.6.1使用部门应做好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及时调整和更新因生产设备的新增和报废引起变动的台账,并每月反馈给质保部计量室。
5.6.2质保部的计量专业组及自控中心在经过使用部门的流程申报后,应建立归口管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可以在计算机内贮存,下同)。
5.6.3 质保部计量室建立厂监视和测量设备汇总台账,汇总台账只登录类别、名称、数量。 5.6.4凡使用部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报损、报失在办妥了有关手续后应由检定员和量具收发员同时在计量专业组和使用部门办理台账注销手续。
5.6.5对部分C类和D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如附设备上电流电压表、氧气乙炔表等)可只在台账上统计种类与数量及安装设备的编号或地点。 5.7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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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分类管理由质保部计量室确定,使用部门配合。 5.7.2 本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分A、B、C、D四类:
A 类: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作为量值溯源依据的厂最高计量标准器。 B类:作为量值溯源依据的次级计量标准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使用、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使用、主要能源、经营管理、科研等使用并列入检定(校准)周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C类: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其对产品质量无直接影响、对工艺不提供重要参数的测量设备。
D类:随生产设备一同购进厂,属于生产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产品质量无直接影响、仅起显示、提示作用的而无量值的特别要求的监视设备。 5.7.3 监视和测量设备分类管理办法:
A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质保部计量室专人进行负责,编制周检日程
表,并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备案。由质保部计量室发周检通知并督促使用部门,按周检日期及时送授权检定单位进行检定。最高计量标准器由质保部计量室编制周检日程表并纳入周期检定。
B 类监视和测量设备由各计量专业组分别建立台账和检定记录卡并纳入周期检定(校准)。
C类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计量专业组以使用部门为单位按设备编号或按仪器仪表量具编号登记入账,列入受控范围。C类监视和测量设备不列入周期检定(校准)范围,由各计量专业组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要求检定(校准)、一次性检定(校准)或检查。
D类监视设备由使用部门保养人员负责巡回检查。 5.8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标识
5.8.1 生产现场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均应有标明其校准和有效状态以及检定员签名或印章的标识。
5.8.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标识主要采用:检定(校准)证书;测试报告;检定(校准)合格证;彩色粘贴标志。见WI-QA-8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印证管理》。
5.8.3检定人员的印章主要用于开具报告和印证,见 WI-QA-8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印证管理》。
5.8.4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标识由质保部计量计量室统一管理和委托印制。 5.8.5 D类监视设备不做状态标识。
5.9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
5.9.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的确定和检定(校准)的依据由质保部计量室负责。见WI-QA-80《监视和测量设备周期检定的依据和检定周期的确定》
5.9.2 质保部计量计量室应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一个月的周检计划表和通知单送各计量专业组或检定员,由检定员经确认后将周检通知单送至使用部门收发员。
5.9.3使用部门应按周检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将需周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送相应计量专业组检定(校准)。
5.9.4 计量室应负责配备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依据的技术文件。
5.9.5 计量专业组应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自编检定规范进行检定(校准)。 5.9.6 开展监视和测量设备检定(校准)工作,应配备符合检定(校准)要求的实验室和辅助面积及受控的工作环境。见WI-QA-8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工作环境》。
5.9.7 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检定员应作好记录并保存,开具合格证或粘贴合格标志连同实物通知使用部门取回。
5.9.8 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应由修理员进行调整或修理,并由检定员作再检定,如无法修复的则进行降级或报废处理。
5.9.9 凡本厂不具备检定(校准)能力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质保部计量专业组委托有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或上门检定(校准)或由使用部门按规定期限外送检定(校准)并将检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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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反馈给计量专业组。
5.9.10 对因检定周期变更可能引起的脱期计量专业组应给予合理的衔接弥补,比如先按原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检定一次,到新周期再检定一次。
5.9.11使用者对周期内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有疑问或有异常可送计量专业组作要求检定。 5.9.12 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应持有当地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见WI-QA-86《计量人员培训及资格管理规定》。 5.10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5.10.1 使用者应根据工艺规程、检验规范、测试项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参数,并结合量具 仪器仪表的范围、精度,正确选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5.10.2 使用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本体、附件及随机文件(合格证、记录卡、说明书等)应保持完整无损。
5.10.3 使用者应了解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基本结构、测量范围和性能特点,当出现故障或失准时及时送修,严禁擅自拆卸。
5.10.4 借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归还时,双方应复核型号、规格及合格证书,清点随盒附件。 5.10.5 一次性专用量具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及时统一收回,交专用量具组。
5.10.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中使用无合格印证、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或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5.10.7监视和测量设备在较长时间内不使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或计量业务组提出封存申请报告,经计量室审核同意后,由检定员在实物上粘贴“封存”标志,封存报告由提出部门和计量室各存一份。封存的监视和测量设备需重新使用时应通知计量室并由计量专业组作启封检定。
5.11 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处理 5.11.1 不合格的追溯 a. 计量标准器
各类计量标准器发现不合格应严禁使用, 由计量专业组及时送修,在修理前应粘贴禁用标记并隔离存放。对计量标准器经检定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并按对已被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抽检或全部复检,并作好抽检或复检记录。 b.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应将检定结果及时反馈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并对此前的测试数据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必要时作复测并予以记录。
c. 工作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为防止操作者因未知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失准而测量过的工件流入下道工序,操作者和检验员的量具应分开使用。在条件不允许时,只能共用同一件监视和测量设备时,检验员必须校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准确性。
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工作用监视和测量设备,修复前应做出禁用标志或隔离存放。并作出记录将检定(校准)结果及时反馈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应确定潜在的后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11.2 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处理办法
a. 凡使用部门出现除3.3.1以外的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按QG/SQG 10.13《计量监督和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b. 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修复后必须经再次检定合格并做好记录才能继续投入使用。 c. 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无法修复至原精度等级的经组长复核可降级使用,除出具新 等级合格证并作记录外,还应及时将降级情况通知使用部门。
e. 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无修理价值或不能修复的,由业务组检修员开出报废单经组长核准后办理销账、去卡等报废手续(报废单一式三份,原送修部门、使用部门、计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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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组各一份)。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作出报废标志,由计量室进行隔离存放并予以处理。 5.1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搬运、维护与贮存
5.12.1 进口仪器设备和贵重、精密、大型检测设备、设备,在进本厂时应由购进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箱启封、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监视和测量设备存放场地应保持干燥、通风,做到防震、防潮、防尘,文件资料完好齐全。
5.12.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保管, 车间由工具室或仪表室等专人负责,处室指定专人负责。 5.10.3 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时由使用者负责维护保养, 存放时由存放部门负责维护保养,检定(校准)时由检定(校准)者负责维护保养。
5.12.4 监视和测量设备委托送检时,使用部门应指派专业人员护送,对较高精度的仪器仪表应由防震性较好的车辆承担运送,仪器、仪表安放要稳妥牢靠,切忌横放或倒置。
5.12.5 成批量具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周转箱和工位器具, 必要时采取塑封措施, 以免碰伤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质量保证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秀明、郭玲燕。 本标准于2012年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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