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3 (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题型有:1.
1. 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2)客观方而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析:每年刑法的简答题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道有关分则的题目,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考查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对于这类题目必须从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点上详细回答,才能做到不遗漏。
2. (2012年简答5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正确答案:(1)时间性:在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完成以前的全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3)客观有效性:有停止犯罪的行为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使犯罪结果事实上没有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
3. (2006年简答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1)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没有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④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
4. (2015年简答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
5. (2015年简答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6. (2008年简答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正确答案: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表现在: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这两项效力。 (5)权利发生原则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大多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 (6)权利保护方法不同。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7. (2006年简答57)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确答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8. (2008年简答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础性归责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还有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和绝大多数物件损害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中,适用该归责原则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包括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监护人责任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等。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9.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正确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对于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应给予足够关注。
10. 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犯罪也可能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5)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解析:简答题历年都会涉及一道关于刑法分则的题目。2011年的特殊之处在于命题人并没有像以往一样,从某一个具体的犯罪中来命题,而是将命题的视野放在了渎职罪这一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因此,从这道题开始,所有类罪的概念及其共同特征都应纳入考生的复习范围,比如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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