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内容 起草背景 立法意义
监管思想及要求 结构安排 工作要求 起草背景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最为熟悉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
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有利于纠正或解决我国银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
背景一、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最为熟悉的信贷业务,但同时也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且易于导致挪用的贷款品种。
在商业银行经营历史上,流动资金贷款也是产生大量不良贷款的品种。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践看,该类贷款的条件相对宽松,流程相对简便,管理较为粗放。
此类贷款不仅户数多、余额大,而且客户优劣混杂、贷款用途不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已经作为铺底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在部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成为短期贷款的代名词,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投向固定资产领域。 背景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有利于纠正或解决我国银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
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实践看,对贷款使用都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通常重视前端风险控制,把明确贷款用途作为“了解你的客户”的基本判断准则。如果客户贷款用途不确定,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草案就无法通过审批环节。
注意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不对借款人过度融资。重视合同或协议管理,主要是通过签订周密的贷款协议约定详细的各类贷款限制性条款,并认真进行贷后对照检查。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有选择的支付,即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和协议安排,对于大宗采购能支付给受益人的一律支付受益人,不能支付给受益人的,把握好回笼款的开户和扣款权。 立法意义
该办法是新的贷款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是对我国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监管思想及要求
督促商业银行从源头上全面提升信贷管理水平,重点加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管理、贷前调查管理、贷款协议管理、贷款使用管理和贷款发放后管理,并确立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从根本上改革传统贷款支付方式,变“实贷实存”为“实贷实付”,杜绝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行为,以达到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监管的要求。 一、强化全流程管理 二、强调贷款总量管理 三、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 四、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五、加强贷后管理
六、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一、强化全流程管理
《办法》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
办法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二、强调贷款总量管理
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 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 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的对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
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五、加强贷后管理
监控借款人资金回笼帐户
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动态关注借款人重大预警信号
参与借款人的兼并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 六、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结构安排
按照贷款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本条明确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基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等目的制定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办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章总则(一):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一章总则(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三类。 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其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
根据《办法》规定,不管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命名的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均需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范畴。 第一章总则(三):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一章总则(四):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本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纲领性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经营特点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实际缺口,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即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
流动资金贷款涉及面广,它可以在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或时点介入。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规模、生产周期特点,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计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不同业务品种有着不同的风险审查、回款控制要求,从而实现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精细化管理。 第一章总则(五):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六):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考虑到《办法》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经营理念的创新,为让信贷从业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要求,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各种资源协同配合。 第一章总则(七):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本条作为总则中的一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同时,也内在要求贷款人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加强贷后管理。这些规定是《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一):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一):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二):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人应结合不同贷款品种的特点对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以及材料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体现在贷款人的内部制度中。
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贷款人通过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诺的手段,从借款人处获得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
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重点在于:借款人情况是否深入全面;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导向;业务部门所做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合理;业务部门所报的基础资料和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是否真实、深入;行业分析是否合理;法律方面分析、财务方面分析、采用的风险评级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等。 第(一)款:首先从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角度了解公司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以及内部控制是否严谨;其次了解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判断实际操作企业运转的主体诚信状况。 第(二)款:主要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第(三)款: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行业生命周期处于什么阶段,行业中企业的集中度情况,以及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第(四)款: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具体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分
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方针。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 第(五)款:针对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用以判断其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 第(六)款:要求了解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包括借款人股东情况、股东投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各企业之间账务往来情况等。 第(七)款:要求调查阶段必须确切地知道贷款具体用途;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其次要了解贷款用途相关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结算方式、历史结算记录以及实地调查存货占用情况、客户生产情况或与交易对手交谈等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款:要求了解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角度进行分析掌握。
第(九)款:对担保贷款要了解贷款担保情况,比如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以及变现难易程度、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一):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的本质要求,凡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应重点分析评价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
本条要求须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二):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评级制度水平参差不齐。对此,《办法》要求贷款应建立起内部评级制度。对已建立内部评级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业务实践不断完善方法和手段,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
要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客户的评级授信一般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三):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本条主要说明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各要素如何确定,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详细情况见附件所附的测算方法。
对于期限和还款方式,则应从借款人的结算周期、结算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周期、货物运输时间等多方面进行确定。
利率与担保方式则主要依据客户自身的资信实力、偿债能力以及以往贷款执行情况、银行在客户融资中所处的地位、同时可根据银行内部定价系统(RAROC测算和经济资本占用)等多重维度进行定价。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三):
营运资金需求量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现金、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现有融资主要包括现有银行贷款、债券、股东借款等。
自有资金主要包括净利润和折旧扣除资本性支出、股利支付、到期银行和其他借款后,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调查基础上,对客户营业收入和各项成本进行分析预测,估算客户净利润。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确定折旧和摊销金额。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三):
对于存货中的外购原材料和燃料,要分品种和来源,考虑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以及占用流动资金的比例大小等因素确定。
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
对于集团关联企业应从整体把握集团流动资金需求,通过合并报表估算贷款额度,避免发生各关联客户的过度融资和重复融资。
对于上述测算方法无法测出融资需求的客户,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匹配相应的贸易背景和债项根据具体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但须确保对交易过程中资金流向的控制。
对于季节性生产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主要考虑贷款期限应匹配客户结算周期、生产周期、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四):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达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
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和转授权制度,以授权书、转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不能超越权限,或通过贷款分拆等形式变相超越权限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一):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就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是贷款人进行贷款风险管理和支付管理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办法》要求合同文本中应体现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风险既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贷款的一般风险,也包括产品内在风险。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有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 第四章合同签订(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
关于贷款用途,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而具体的实际用途,不能仅以“流动资金需求”、“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购买原材料”等千篇一律的表述替代。 第四章合同签订(三):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四章合同签订(三):
《办法》要求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该笔贷款的资金支付方式,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还应在合同中约定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标准。 (二)要约定贷款人应监督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该笔贷款的资金支付方式将根据借款人实际适用资金情况发生变更,同时要详细约定触发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发生变更的条件,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借款人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 (三)要明确约定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性行为,如不能违反双方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等。 (四)为确保贷款人能够切实监督贷款用途,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提交能够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相关资料,对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用款记录和相关资料,已备贷款人检查。 第四章合同签订(四):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承诺,这里的重要事项包括对贷款的安全性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如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风险、贷款人对贷款发放时和发放后的管理难以落实的风险、借款人因对外投资等情形可能增加其债务负担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风险、贷款资金对应的还款来源挪作他用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五):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违约事件的界定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性要素。
对比银监会以往的贷款管理规定,增加了贷款支用环节的违约情形,这体现了对贷款支付管理的关注和强调。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一):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银行都有独立的放款部门,这些部门完全独立于贷款调查、审批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且通常与贷款调查和审批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分开。 《办法》将放款环节视为一道重要的风险管理屏障,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此处所说的“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二):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是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总体性原则要求。
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因贷款挪用带来的信用风险。
无论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在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满足发放条件的,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控制贷款支付环节,以保证贷款支付条件的满足。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二):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可以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借款人交易对手”,不限于商品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交易对手,只要是合法合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皆可发放或支付。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二):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受托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资金支付,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三):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本条针对流动资金贷款特点明确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原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涉及面广,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各异,企业经营和信用状况参差不齐,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也存在不小的差异,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 《办法》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选用提出了原则性标准,不再提出具体的金额标准,各家银行可自行决定。各家银行要按照最大努力原则,根据老客户、好客户、核心业务等因素来确定。对于新客户、新业务、正在发生变化的客户,要从严控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对确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从严掌握受托支付起点标准。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四):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几种情形:
(一)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于新客户,特别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并不十分优良的客户,原则上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二)对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都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商业银行要按照最大努力原则核对所有文本单据和客户申请文件;
(三)对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如贸易融资相关品种等的对外支付,原则上也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五):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即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办理发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能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需要做到“实贷实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支付退款的,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手段监控退款资金不被挪用,并查明原因后及时支付。贷款人还应优化内部流程,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不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六):
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划支付的事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清单);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按需支付。
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由贷款人根据需要确定。
例如:通过与支付凭证和账户流水的核对,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关于用途的约定;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与其提款申请时的计划支付事项一致;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七):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本条对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的理念是:贷款人在整个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守约情况,使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对借款人具有实际的监督意义。如果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贷款人应按照双方有关支付条款的约定,加大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监控力度,甚至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一):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贷后管理是关乎贷款人生存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要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通过深入细致的跟踪,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通过专业的组合分析,通过细微的变化发现客户可能违约的蛛丝马迹,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选择退出,或者增加风险缓释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手段等等,以化解风险或减少损失,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 第六章贷后管理(二):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为保证贷款期内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账户的持续监督,贷款人首先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其次,贷款人还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总体融资规模和本机构融资占比、还款来源的现金流入特点等因素,判断是否需对客户资金回笼情况进行更进一步的监控。最后,在对借款人实行动态监测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与借款人既往的交易习惯、交易对象等存在明显差异的资金,以及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六章贷后管理(三):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
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本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的重大预警信号予以特别关注。这些预警信号往往会对借款人以及贷款资金安全期带来重大影响。
贷款人应将这些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重大预警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分析了解其对贷款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贷,或要求客户追加更可靠、更充足的担保。 第六章贷后管理(四):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针对借款人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较为频繁的特点,考虑到本笔贷款的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下一笔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办法》特别强调,贷款人应在贷后管理阶段对本笔业务进行后期评价,分析本笔贷款所选用的贷款品种、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否与借款人的发展变化了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相匹配。 第六章贷后管理(五):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办法》要求,借款人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融资,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应遵循协议承诺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应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防止借款人通过这些途径,逃避银行债务。
第六章贷后管理(六):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可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对需要展期的贷款,贷款人要审慎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一般情况下,对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能力,还贷意愿好,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能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行为的借款人,如因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测算期限,或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等原因,贷款人可以为其办理展期。对展期贷款,要严格监控,确保按时还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七):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贷款存续期内,贷款人要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并进行资产质量分类。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特征的,要及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对于借款人贷款全部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与流程,积极创新不良贷款的处置手段,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贷款重组是为贷款人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贷款重组,贷款人要权衡即时清收与贷款重组的利弊,审慎审查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贷款担保的保障能力,分析预期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重组方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第六章贷后管理(八):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关于贷款核销,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不同的规定。 中资银行贷款核销应符合财政部呆帐贷款核销标准。
外资银行,执行本行规定(本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二):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八章附则(一):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并抄报银监会。 第八章附则(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银监会刘明康主席以2010年第1号主席令方式于2010年2月12日签发,并于当日生效实施。 *关于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的解释(略)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本段规范流动资金贷款总需求量的定义及计算方法,需先计算出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现有可支配的流动资金,二者之间缺口即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指明营运资金的用途需是从事日常生产经营。
为计算准确,应找出与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直接相关的内在关键因素,及影响其波动的其他重要因素。本段概述一般情况下需考虑因素,在做具体分析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结合借款人特点予以补充。 为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取得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对业务发展预测的相关数据。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测算参考中第一部分给出营运资金量的测算公式。原理是:借款人的营运周期是指从采购承担付款义务开始直到收回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止的时间。根据公式可计算出年度内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平均周转一次所需时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平均周转一次所需时间差即为营运资金周转的天数,由此可计算出年度内借款人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通过在财务报告中取得本期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率,并合理预测下期销售收入增长率,即能估算出借款人下期所需营运资金量。
强调作为公式内因子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应根据财务报表等历史记录测算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并结合前段中提到的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等特有因素,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的变化及销售增长率,从而准确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测算参考中第二部分给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测算公式。在第一部分中已估算出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融资,即为借款人需补充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调查测算基础上,考虑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与银行合作程度等重要因素后,合理确定贷款结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估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公式中其他融资是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股东借款、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商业信用、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可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生产的其他融资。
公式中自有资金是指未分配利润、当期净利润与折旧之和,扣除资本性支出、股利支付、到期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后,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从审慎角度,为估算营运资金量,在测算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等要素的周转天数时,除选择有参考性的历史数据外,还应考虑借款人是否处于业务大幅增长或减少的特殊年份,随着扩大经营规模、调整业务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等未来发展,各要素周转天数是否会随之大幅改变,因此应加入一定的保险系数。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为了防止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利用合并报表,充分考虑集团客户整体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估算整个集团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再根据被纳入集团授信范围内成员企业自身的资金周转时间、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切分单个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集团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历史数据的参考价值可能存在局限性。因此应在调查基础上,合理预测资金周转变化,评估营运资金需求量。并且应针对业务特点,应通过设定回笼
账户等有效手段,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公式中计算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周转次数对应的平均值,通常为期初与期末值的平均,有时也为季度值的平均。但是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由于在特定季节,资金周转状况对比其他时间会有较大差异,因此应按照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的周期确定平均值,从而估算流动资金需求。并且贷款期限的设定也应参考企业的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案例分析
XX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需测算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合理需求量。企业部分财务数据如表1所示。
其他资料:
1、贷款申请年度的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10亿元,销售成本为7亿元,销售利润率约为30%; 2、企业当年净利润为7000万元,计划分红2100万元; 3、企业预计第二年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为20%;
4、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用于营运资金周转的部分2000万元; 5、企业股东投资中用于营运资金周转的部分2000万元; 6、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折旧为800万元;
7、企业近期内有一笔500万元的短期贷款需要归还; 8、企业目前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来筹措营运资金。 表1企业财务数据简表单位:万元 测算过程如下:
一、估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表2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测算表单位:万元、次 测算过程如下: 根据上表计算: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360/(83.31+62.10-81.00+23.14-20.7)≈5.39(次) 测算过程如下:
二、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00000×(1-30%)×(1+10%)/5.39≈14285.71(万元) 测算过程如下:
三、估算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
可用自有资金=未分配利润中可用于营运资金周转的部分+当年净利润+折旧-分红-计划归还贷款=2000+7000+800-2100-500=7200(万元) 测算过程如下: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14285.71-7200-1000-2000=4085.71(万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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