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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2016年大作业

2024-04-23 来源:乌哈旅游


江南大学2016年大作业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6年上半年 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南开发热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1995年撤回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今年,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息和经验。

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

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A公司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决定性的影响。为此,A公司老总聘请了税务顾问,税务顾问认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

第一,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第二,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第三,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除收回本金外另分得现金60万元。上述三种方案孰优孰劣?

答:方案一、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6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价格为 36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18万元(36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

企业的税后利润 =(800-600)÷(1+17%)-60 -2.91-27.01=81.02(元)

方案二: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的商品。 公司销售1000元商品时,

应纳增值税=[1000÷(1+17%)]× 17%-[600÷ (1+17%)]×17%=58.12(元)

赠送2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增值税 =[200÷ (1十 17%)]× 17%-[120 ÷(1+17%)]× 17%= 11.62 (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 =58.12+11.62=69.74(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9.74×(7%+3%)=6.974(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600+200-120)÷(1+17%)-60 -6.974]×25%=85.8206 (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 =(1000-600-120)÷ (1+17%)-60 -6.974-85.8206=86.5216(元)

方案三:返还 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元

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 =[(1000-600)÷(1+17%)]× 17%=58.12 (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200÷(1-20%)]× 20%=5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600)÷(1+17%)-60-5.812]×25%=69.02 (元) (注: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及返还的现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的税后利润 =(1000-600)÷(1+17%)-60-200-5.812-50-69.02= -42.95 (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二最优,方案一次之,方案三最差。

三、甲手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 目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该厂财务主管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请说明该方案是否可行。若可行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

答:1、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17%=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20%=2000(元),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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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3700元。税后收益为:

11700-3700=8000(元)。

2、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开消费税。同样,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还有1900元的降价空间。

四、崔华生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对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三天给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3 000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1 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10 000元。三个月之后,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崔生华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自由撰稿人在税收的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然而具体地讲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合算?(提示:显然,崔华生取得稿酬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告诉他,稿酬收入的纳税事宜一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由于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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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工资、薪金

如果崔华生作为该报的记者,则他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作为本单位的职员,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三款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崔华生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设他的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正好也是每月10 000元。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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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就越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超过部分都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800元,如山东880元、北京1 200元、上海1 200元、广州1 260元、深圳1 600元。我们假设崔生华所在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崔华生作为报社的记者,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1 465元[即(10 000元-800元)×20%-375元]。

(二)稿酬所得

如果崔华生作为撰稿人,与报社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崔生华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报社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则崔华生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第一,分次计算。《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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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合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华生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0元[即(1 000元-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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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 120元[即10 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果崔华生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 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10 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18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2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7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3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9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20万元、250万元、160万元、1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三个方案哪一个对集团更有利?

答: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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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独立计算。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900×15%+320×25%=215 万元 900×15%+250×25%=197.5 万元 900×15%+160×25%=175 万元 900×15%+10×25%=137.5 万元

总纳税额为:215+197.5+175+137.5=725 万元

方案二、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900×15%-180×15%+320×25%=188 万元 900×15%-120×15%+250×25%=179.5 万元 900×15%-70×15%+160×25%=164.5 万元 900×15%-30×15%+10×25%=133 万元 总纳税额为:188+179.5+164.5+133=665 万元

方案三、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900×15%+320×25%-180×25%= 170 万元 900×15%+250×25%-120×25%=167.5 万元 900×15%+160×25%-70×25%=15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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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5%+10×25%-30×25%=130 万元 总纳税额为:170+167.5+157.5+130=625 万元

所以,应选方案三,对集团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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