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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生活中的隐私保护文献综述

2024-08-12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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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生活中的隐私保护文献综述◎ 李 竹[摘要]󰀁󰀁技术的发展在让人们生活愈加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的隐私披上了“国王的新衣”。聚焦数字时代下的隐私保护问题,通过回顾2012年至2019年间近30篇文献,将隐私保护的方式分为技术、法律、社交网络这几个方面,在这不同的几个方面,隐私也将延伸出不同的概念,基于不同意义下的隐私保护问题,总结出现今学者对于隐私保护研究的优点与不足,并预测出未来隐私保护的新的研究趋势。[关键词]󰀁󰀁隐私保护;大数据;数据隐私技术个人信息现已成为一些产业尤其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在数字时代,通过互联网相互连接的人们拥有了新的身份——数字身份,通过数据库,人人都能够在公共网络中查看一些公开信息,共享开源系统的优点。不可避免的,在信息公开的背后隐藏着“被监视”的风险,当我们沉溺于精准推送、精准定位这些方便快捷的服务的时候,个人的隐私被盗窃而不自知的事已是常事。纵观近几年的有关隐私的研究,我们发现,有关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究与隐私保护联系愈发紧密,虽然一套完善的隐私保护系统与制度还未完全建立,但是隐私保护的研究日渐得到重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新技术的发展、时代的变革与个人数据的泄露、被遗忘权得不到保障,两者是相互矛盾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运用正确的方法保护公民隐私。的不同,还引申出了数据隐私、查询隐私、发布隐私。我们可以了解到,随着大数据处理框架的复杂,大数据所带来的隐私风险也多元且难以监控。但这些划分是基于大数据运行本身来划分,因此对于我们理解隐私的内涵不会太直观。而另一个学者桑亮在其期刊论文《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中,则是基于个人数据的内容复杂多样来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了较为直观的介绍,他补充说明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是隐私,有时候,一些碎片的信息通过组合,才有可能成为个人的隐私[3]。这一点方滨兴、贾焰等学者也有同样的看法,其在《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综述》中称,由于数据的不同,隐私的定义也会不同[4]。由此因为数据时代的隐私的概念如此多元,我们更应该寻求一个较为全面概括隐私内涵并且得到大多数公认的说法,这也是我们未来的研究趋势之一。只有界定好了新时代下隐私的概念,我们研究隐私保护才有了根基。与隐私分不开的还有隐私权,隐私权最早起源于1834年的“独处权”的概念。后来,美国民事侵权法学家普洛斯将隐私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的独处权;另一部分则混合名誉权、肖像权特征。而对于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牟朗宇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中认为,大数据时化的隐私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属性。除此之外,被遗忘权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其实一种新兴的权利,姜野在《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理学研究》中认为,被遗忘权是人们也就是信息的主体有权利将互联网上的一些已经失去利用价值的信息,要求从搜索结果中被删除的权利。这是对被遗忘权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通过对隐私界定的文献回顾,我们可以知道,隐私的出现并不是空穴来风的,隐私的内涵是附有时代印记一、隐私的界定

在探讨隐私保护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隐私的内涵并及时掌握其在数字时代的。何为隐私?美国法学家沃伦与布兰代斯首次提出隐私概念。在《人格权法研究》中,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不被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状态。由此,隐私的本质在于个人独自拥有且不可侵犯。学者居然在《数字时代隐私和监控的双重困境:组织传播在web2.0时代下的思考》中提出了隐私的四种类型,分别是:物理隐私、决定隐私、心理隐私、信息隐私。而今,将隐私放置于数字时代的背景下,隐私又引申出了不同的内涵。孟小峰与张啸剑在《大数据隐私管理》中将大数据的隐私分为监视带来的隐私、披露带来的隐私、歧视带来的隐私三大类,除此之外,根据对象[2][1][作者简介]󰀁󰀁李竹(1996—),女,广西容县人,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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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期 总第80期

的,在数字时代,隐私的内涵也更为丰富了。同时,我们也只有全方位的把握新时代下隐私的定义,才能更深刻地了解隐私保护的方式并运用,隐私的保护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二、隐私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笔者以“隐私保护”为关键词在知网中进行全文键索,截至2019年10月,发现相关论文共计89787篇,而后又将“大数据”“数字时代”等关键词共同键入,发现相关论文1043篇。由此可以看出,关于隐私保护的议题早已不是新鲜事,但是将其放在数据时代这个背景下来探讨,仍然有许多研究空间。尤其是从2012年以来,大数据崭露头角并迅速崛起,成了当今不可忽视的一股技术力量,有关其的研究也呈井喷式发展。由此本人通过回顾2012年至2019年间近30篇文献,将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研究分技术、法律、社交网络这大方面。(一)技术支撑下的隐私保护

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技术方面。技术的革新就如同一春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它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与舒适,却也面临着数据被恶意使用、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在如何使用技术来对个人隐私进行保障方面,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学者桑亮提出了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数据隐私;杨波认为,数据层个人隐私保护主要包括数据加密的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库的个人隐私保护和云存储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这三种。而在《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综述》中,方滨兴、贾焰等学者对现有的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有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论述,他们从大数据发布、存储、分析和使用的4个阶段出发,对大数据隐私保护中的技术现状做了个总结,其中就包括匿名技术与加密技术。这些总结虽然完善,但未对未来技术的一个升级做一个展望,因此还是留有遗憾的。与此不同的是,孟小峰与张啸剑通过描述了大数据的分类、隐私特征与隐私类别后,他们创新性地提出了大数据隐私主动式管理建议框架[5],以此区别于21世纪前10年的基于模糊化、匿名化、加密、密码学等防止小数据上隐私泄露的被动式保护技术,也就是上一段列举的学者正研究的方面。其明确提出了PIA与EBIOS风险主动评估技术,更值得一提的是他虽然通篇说技术对于隐私保护的重要贡献,但也有总结隐私管理单单靠技术是不够的,还需涉及法律法规、监管模式、宗教,具有一定的全局观。(二)从法律的角度界定隐私权,以进行隐私保护这类研究主要通过厘清隐私概念,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如张新宝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顾理平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洪伟《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等专著。这些文章或著作界定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媒介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方式以及如何从法律的角-󰀁122󰀁-

度保护个人隐私,如何在公众知情权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之间达成平衡。但与高度发展的信息科技对公民隐私造成的困扰事实相比,国内对隐私的法律保护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中国现存的隐私保护法律和政策并不完善,需要政府机构、法律专家、媒体业者以及公民三方共同努力,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是当今最新的研究之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中的个人隐私问题,已有一些学者意识到了隐私保护带来的挑战,并做了相关的研究。例如,邵国松和黄琪两位学者在《人工智能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中,认为人工智能影响的是个人的信息,对于这一点,他们指出虽然在个人数据保护层面,我国缺少基本立法,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规也借鉴了一些国际上对于隐私保护的处理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上还是有所偏差,存在着些不足。而郑志峰则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中,在对比了我国和欧盟之间关于人工智能时代下隐私保护法后,提出了应跳出传统单一的法律保护思维,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市场、伦理等手段,在强化人们隐私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6]。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三)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保护政策

将社交媒体中的隐私保护单独作为一个板块来论述,是基于社交网络中数以万计的用户量。由于人们最常也最依赖于社交媒体,因此这些社交网络用户在网站或APP中留下的个人数据信息是难以估计也最容易被利用的。学者孟茹在文章《美国社交媒体平台用户隐私保护的自律与监督机制——以Facebook为例》中梳理了行业监督和平台自律在Facebook应对用户隐私保护问题时起到的重要作用,提出我国社交媒体平台可以引入行业自律的方法来保护用户隐私问题。王树义等人在文章《移动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保护对策研究》中指出,行业自律不足以保护用户隐私,社交媒体平台也应该承担其责任。他们都认为社交媒体在隐私保护问题上有着不可忽视的巨大责任。在研究现状上,此类研究集中于对各类网站隐私政策采用内容分析法来研究。例如学者申琦的《我国网站隐私保护政策研究:基于49家网站的内容分析》,文章分析了国内6类49家社交媒体的隐私政策,发现社交媒体之间没有统一的隐私政策制定标准,且在未成年人信息隐私保护方面存在不足[7]。以笔者的样本统计,社交媒体隐私保护的策略研究占新闻传媒领域“用户隐私保护”主题文章的比例超过50%(在所有分析的45篇文章中占23篇),且大部分都是期刊论文,缺乏深度的分析。三、隐私保护的未来研究趋势

(一)重建隐私的概念

当下,什么是个人应该受到保护的隐私?什么又是可以为相关企业部门、行业所利用从而为人们谋福利的个人信息?这两者的界限并不明确,虽然上文中有总结隐私到了数字时代有了部分延伸的内涵,但不同的学者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一个条理清晰并且为人所公认的隐私定义尚未出现,因此这也是我们未来应该研究的方向。(二)从技术与法律方面去研究隐私保护仍是重点技术是贯穿于隐私保护的全过程的,在这一方面进行隐私保护我们是有信心的,因为技术没有善恶,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这里有一个观点是,我们是驱动技术的人,而不是被技术所驱使的人。因此,相信在未来,一套有效的、现今的隐私保护技术会从一些有智慧的、有耐心的并且心怀善良的研究者手中被创造出来,这是人们翘首以盼的事情。而在法律方面,学者杨波也曾提及,与欧美的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对于隐私与隐私权的界定并不清晰,差距是存在的。为了缩小这一差距,便成了未来我们研究的方向,对于个人数据收集与使用上的立法保护刻不容缓。(三)从媒介伦理的角度进行隐私保护

综上几类隐私保护的形式,我们可以反思这类研究认为道德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隐私保护手段。作为私人话语向公共空间扩张的媒介隐私话题或私密话语实践在近几年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武汉大学靳翠萍的在其博士论文《大众传媒的私密话语》中,一方面,肯定了隐私话语所具有的推动社会发展、促进民主进步和文化繁荣的正面意义;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在这些私密话题中出现的道德困境和低俗化倾向,认为要用道德和法律进行规范促使其健康发展。综合上述研究可以发现,由于传媒立法的滞后使得传媒领域中已经存在的诸多问题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关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就很容易倾向于把道德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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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在对隐私保护做了一个基本的文献综述后,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对于隐私的保护目前还是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保护阶段,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后,人们才会从这些问题中寻找解决的方式,但当新的问题出现后又往往措手不及。这是当下对于隐私保护研究的一个不足之处,我们需要更加主动地去界定隐私,制定保护措施,同时也不能将技术层面的、法律层面的、意识层面的割裂开来,它们之间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交融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隐私的保护我们又是呈乐观的态度,这种乐观是基于对于人类未来的自信。当然,为了不让我们因为隐私泄露,全景监狱带来的不安全感而恐惧,我们一定要在争取“被遗忘权”的同时,要增强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并且还需深挖这种巨机器形成的精神因素,并建立新的世界观与伦理观,这些都是我们研究的意义。[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59-567.[2]居然.数字时代隐私和监控的双重困境:组织传播在Web2.0时代下的思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5(5):191-199.[3]桑亮.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J].互联网经济,2018(4):40-45.[4]方滨兴,贾焰,李爱平,江荣.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综述[J].大数据,2016,2(1):1-18.[5]孟小峰,张啸剑.大数据隐私管理[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52(2):265-281.[6]郑志峰.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2):51-60.[7]申琦.我国网站隐私保护政策研究:基于49家网站的内容分析[J].新闻大学,2015(4):43-50+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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