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提高门面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将位于副食楼一层的一平方米临街门面出租给乙方作为服装店使用。
二.租赁期从(年)开始至(年)(即一年)
3.月租金为人民币5600元整。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每月租金人民币5600元。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拖欠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责令乙方清理场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退还押金。
4.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12000元(1)(不含利息),合同到期返还定金。
5.租赁期内,乙方可在不改变或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期满不续租的',装修材料由乙方处理,如需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恢复原貌。
不及物动词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由甲方按月收取。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执行。
七.如果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坏,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房屋归还甲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
九.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合同。如甲方需要将该房屋作为消防通道或前台收回,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书面通知甲方在一个月内清房。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期退房后,合同终止,甲方退还押金。
X.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
XI。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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