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处:
根据《汕价费二函[20xx]42号文》有关规定,现将空置房管理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交房手续未装修的.空置房,按管理费50%收取;
二、已装修或已使用后空置的房屋如要减半收取管理费必须提供下列凭据:
1、业主书面申请(管理处主任签名确认);
2、月用水量在1吨以下(由管理处提供依据)。
三、办理装修手续之日起按100%收取管理费。
四、在15号前(含15号)空置的,当月减半收取,15号后空置的按100%收取。
五、特殊情况书面上报经理室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xx物业管理公司
二ox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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